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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卫生检疫热点问答集萃
作者:王倩倩
文 / 王倩倩
◎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所称的传染病包括哪些?
《国境卫生检疫法》中所称传染病,包括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在口岸采取相应卫生检疫措施的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检疫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编制、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监测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编制、调整并公布。检疫传染病目录、监测传染病目录应当根据境内外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调整。
文件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
◎哪些对象需要接受卫生检疫查验?
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等运输设备、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及外包装,应当依法接受检疫查验,经海关准许,方可进境出境。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等相关待遇的人员,以及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等相关待遇的机构和人员的物品进境出境,在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前提下,应当依法接受检疫查验。
文件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
◎对进境出境人员的卫生检疫措施主要有哪些?
对进境出境人员,海关可以要求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及相关信息,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必要时可以查阅旅行证件。海关还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疫苗接种证明或者其他预防措施证明并进行核查,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及其他措施。
文件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
◎海关发现进境出境人员疑似感染传染病会如何处置?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规定,海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查验结果,对判定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现场防控措施,并及时通知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通知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将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接送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场所实施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有关医疗机构和场所应当及时接收。对可能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员,海关应当发给就诊方便卡,并及时通知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医疗机构应当优先诊治。
文件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
◎在哪些情况下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应当实施卫生处理?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具体情形。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卫生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必要时,海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隔离:(一)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二)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生物;(三)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其他情形。外国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拒绝实施卫生处理的,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应当责令该交通运输工具在其监督下立即离境。
文件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
◎进境出境人员不接受卫生检疫,会受到处罚吗?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十四条对进境出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查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境出境人员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件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
◎所有出入境人员均需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吗?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1号(关于优化调整健康申报模式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零时起,出入境人员免予填报《中华人民
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但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皮疹、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等传染病症状,或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出入境人员须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并配合海关做好体温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检测等卫生检疫工作。如有隐瞒或逃避检疫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文件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1号(关于优化调整健康申报模式的公告)。
◎出入境旅客进行健康申报可采用哪些方式?
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包括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两种方式。网上申报可通过微信搜索“海关旅客指尖服务”小程序或扫描二维码进入页面填写,填写完成后使用生成条码在出入关时直接扫码通关;或者通过掌上海关APP及微信小程序、“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等渠道完成网上申报。采取纸质申报方式的,可在出入境时提前自口岸海关卫生检疫部门或航空公司柜台处领取纸质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并如实填写。
◎在出入境途中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但未主动向海关申报,可能承担怎样的后果?
进境出境人员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有隐瞒或逃避检疫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文件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1号(关于优化调整健康申报模式的公告)。
◎入境时如果有肠胃不适症状,需要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吗?
需要。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1号(关于优化调整健康申报模式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零时起,出入境人员免予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但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皮疹、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等传染病症状,或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出入境人员须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并配合海关做好体温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检测等卫生检疫工作。如有隐瞒或逃避检疫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文件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1号(关于优化调整健康申报模式的公告)。
◎请问前往肯尼亚是否需要接种黄热病疫苗?到哪里接种?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8年11月15日发布的《按国家分类的国际旅行者疫苗接种要求》规定,肯尼亚要求1岁以上来自有黄热病流行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入境旅客,必须提供黄热病疫苗接种相关证明。同时,世界卫生组织建议9个月龄以上前往肯尼亚的旅客接种黄热病疫苗(行程仅限于特定地区者除外)。详细规定请咨询肯尼亚驻中国大使馆。需要接种黄热病疫苗的人员,可提前10天以上到海关所属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接种黄热病疫苗,详询当地海关所属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在哪查询全国各地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电话?
有需求者可登录海关总署官网,依次点击“机构设置—卫生检疫司—国际旅行健康—全国各地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名单”,查询全国各地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
◎在哪些情况下出境人员必须办理《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健康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凡申请出境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必须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机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办理出境手续。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对于来自黄热病疫区的人员,入境时海关有什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来自黄热病疫区的人员,在入境时,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卫生检疫机关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6日的留验,或者实施预防接种并留验到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生效时为止。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申请来华居留的境外人员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申请来华居留的境外人员,应当到海关进行健康体检,凭海关出具的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文件依据:《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96号)。
◎对于符合中国“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的入境游客来说,有哪些注意事项?
对于进出境人员,海关可以要求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及相关信息,进行体温检测和医学巡查,必要时可以查阅旅行证件。如遇到相关情况,请配合中国海关做好检疫查验和传染病监测相关工作。
文件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
◎入境船舶如发现船舱内有鼠类活动,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五条规定,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生物的,应当实施卫生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必要时,海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隔离。根据第三十条规定,海关对口岸和停留在口岸的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开展病媒生物监测,监督和指导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病媒生物的防除。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交通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保持无污染状态。
文件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
◎哪些企业需要申请《口岸卫生许可证》?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口岸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服务、公共场所经营的,由海关依法实施卫生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的,不需要另行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文件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
◎如何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办理时限是多久?
申请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依次点击“办事指南—行政审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查阅《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办理指南,并进行在线申请。申请人应当按指南要求下载填写《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供指南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文件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3号(关于压缩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
◎对于在机场航站楼销售食品的店铺,海关有哪些具体要求?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口岸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相关卫生制度,保证口岸卫生状况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要求。根据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口岸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服务、公共场所经营的,由海关依法实施卫生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的,不需要另行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海关实施卫生监督,发现口岸的卫生状况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必要时要求其实施卫生处理。
文件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
◎口岸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拒绝接受卫生监督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在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服务、公共场所经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有关卫生监督的其他规定,或者拒绝接受卫生监督的,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件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
◎怎样办理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依次通过“行政审批—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办理;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依次通过“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检验检疫—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办理。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由哪里负责?
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
文件依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进出口纳入药品管理的货物时,是否需要办理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不需要。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65号(关于明确部分货物、物品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监管的公告)规定,对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物品,以及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监管。
文件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65号(关于明确部分货物、物品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监管的公告)。
◎《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有效期是多久?是否可以申请延期?
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进出境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特殊物品审批单有效期分为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特殊物品审批单》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核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申请。
文件依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进出境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
◎企业已在“海关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分析系统”中完成单位信息审核,申请人信息状态为“待现场考核”,是否需要完成现场考核后才能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单》?
现场考核由企业属地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般在两个月内完成。企业处于“待现场考核”状态时,可以继续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单》。
◎未经检疫审批擅自进境出境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进境出境未经检疫审批或者未经检疫查验合格擅自进境出境的,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件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
◎海关对从事运送尸体、骸骨出入境业务的企业有哪些要求?
需要运送尸体、骸骨出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取得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事国际运尸服务单位出具的尸体、骸骨入出境入殓证明、防腐证明和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
托运尸体、骸骨进境出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经检疫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境出境。
文件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入境时有时会被海关询问关于行程、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为保护个人隐私,能否不予回答?
海关在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的过程中,可能需要旅客提供住址、行程等个人隐私信息,用于流行病学调查等。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海关依法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对进境出境人员,海关可以要求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及相关信息,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必要时可以查阅旅行证件。除前款规定的检疫查验措施外,海关还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进境出境人员实施下列检疫查验措施:(一)要求提供疫苗接种证明或者其他预防措施证明并进行核查;(二)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疫查验措施。根据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海关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应当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海关有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旅客可不必担心有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文件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
注:本条问答内容由南宁海关程洁供稿。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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