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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 持续筑牢口岸检疫防线的思考
作者:周斌
文 / 周斌
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以下简称“口岸核心能力”)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缔约国在指定口岸监测发现、科学预警、有效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要求。开展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是健全公共卫生体系、推进疾控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作为《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口岸卫生主管部门,海关要以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及其实施条例修订为契机,发展、加强和保持口岸核心能力,积极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大流行突发事件),筑牢口岸检疫防线,守护国门生物安全。
加强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
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行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构建起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健全预警响应机制,全面提升防控和救治能力,织密防护网、筑牢筑实隔离墙,才能切实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海关卫生检疫是预防和控制公共卫生风险跨境传播的第一道防线,口岸公共卫生体系是国家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口岸核心能力是履行海关卫生检疫职责和健全口岸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支撑,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国门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海关作为政治机关,必须强化国门安全责任意识,认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将持续巩固提升口岸核心能力作为坚决捍卫“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努力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口岸公共卫生体系。
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是展现负责任大国担当的内在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发展模式和公共卫生风险的变化,为应对人类健康面临的重大挑战,世界卫生组织在《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首次提出了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要求,这是对各缔约国的基本要求,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中国是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倡导者和实践者,始终以高标准、严要求执行国际卫生条例要求,为加强国家、区域和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示范作用。
口岸是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海关既要立足国际视野,在符合国际通行要求下积极推动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工作,又要结合我国口岸实际,持续完善“地方政府主导、运营单位主建、海关部门主管、多方协同联动”建设模式,在向世界卫生组织履行国际承诺的同时,向全球发出中国声音、输出中国方案,增强中国在国际公共卫生治理中的影响力。
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是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客观需要
口岸核心能力是口岸预防、抵御和控制传染病国际传播的基础能力,是有效防范化解口岸公共卫生风险的重要保障,直接服务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通过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还能够显著改善口岸内、外部环境卫生面貌,营造口岸安全便捷的通关环境,有利于提高口岸所在城市的国际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
当前,全球新发突发传染病层出不穷,伴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人流物流跨境规模突飞猛进,口岸面临的国际疫情输入风险持续增加。海关要通过加强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提升重大疫情早发现能力和多病同防能力,有效遏制传染病特别是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的跨境传播,为国内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为保障民生福祉、国家安全、社会稳定贡献力量。
自《国际卫生条例(2005)》生效以来,海关始终以口岸核心能力建设为抓手,推动口岸公共卫生防控机制更加健全,口岸卫生检疫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口岸公共卫生治理能力持续提升,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履行了国际承诺的应尽职责。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68个对外开放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达标,30个口岸成功创建国际卫生机场/海港/陆港。中国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成效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高度肯定,前任总干事陈冯富珍女士用“非凡”称赞中国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工作;世界卫生组织专家称赞:“中国在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方面的探索和经验,值得在国家层面推广,值得在世界范围分享。”
当前口岸核心能力建设面临的主要瓶颈
管理制度体系有待完善
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建立了相对完整的管理制度体系,但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正案和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口岸核心能力动态管理等相关制度需进一步固化完善,口岸核心能力考评结果运用需进一步强化,对不合格口岸的关停并转措施威慑力还不足,对考核成绩优秀并积极创建国际卫生港的口岸的有效激励措施还不完善。
跨部门共建积极性有待提高
尚未建立部际层面的口岸核心能力联动共建机制,建设合力发挥不够充分。从全国范围来看,口岸所在地政府和口岸运营单位对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的重视程度和认识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地方政府主动性不高、企业主责意识不强,存在“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就是海关职责”的理解误区,未深入理解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国家标准技术条款要求,在软硬件建设方面投入不足。
口岸全面履约能力有待提升
我国口岸虽已具备了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能力,但是不同类型的口岸核心能力参差不齐,存在西部弱于沿海,陆港、海港弱于空港,货运口岸弱于客运口岸,部分口岸(如水运散货码头)基础设施薄弱,部分口岸实际发展速度远超口岸规划设计,口岸设施设备配置不完备,专业人员紧缺,信息化程度偏低,与全面满足《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缔约国的口岸核心能力保持和提升的持续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卫生检疫国际合作有待加强
对外合作的宽度、深度、广度不够,主要合作集中在病媒生物联合监测、疫情信息通报等方面。卫生检疫国际型专家人才不足,世界卫生组织在海关设立的合作中心仅限于国际卫生条例的口岸实施方面,中国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国家标准还未能真正“走出去”,卫生检疫国际话语权与影响力同大国外交匹配度还有差距。
全力做好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工作的对策建议
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的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法治体系
要强化顶层设计,通过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智关强国”行动成果转化,提高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一是落实好国家大政方针要求。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要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相衔接,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及“健康中国”建设、疾控体系改革等国家战略相衔接,与全面深化海关改革的重点任务相衔接,尽快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规划,争取推动国务院印发巩固提升《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二是对接好国际法规则要求。既要有国际视野,又要充分结合我国口岸实际,紧盯《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正案、“大流行协定”等最新国际规则变化,积极开展政策制度层面的创新和突破。
三是制定好相关规章制度。要根据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加快修订实施条例,制定出台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厘清地方政府、口岸运营单位、海关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强化口岸核心能力验收刚性约束,完善分级分类、可进可退的动态管理制度,助推现代化口岸疾病防控体系建设。
持续完善共商共建共享的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格局
要广泛凝聚共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不断提升守国门、促发展的软硬实力。
一是在共商环节,要发挥海关总署推进世界卫生组织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快推进部际协调机制建设。要注重署内相关司局的协同联动,聚焦口岸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合力推动口岸核心能力建设。
二是在共建环节,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密切沟通协作,推动口岸所在地政府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将口岸卫生检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口岸建设规划。要压实各方责任,建立常态化口岸整体投入保障机制,推动老旧口岸设施设备更新,持续提升水陆空口岸履约能力。
三是在共享环节,要完善传染病监测和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口岸风险防控、应急处置、技术支撑等核心能力在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方面的重要作用,保障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要研究出台针对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国际卫生港创建的便利化政策,给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实实在在的红利。
深度参与国际公共卫生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要积极落实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倡议,深度参与全球卫生治理和国际交流合作,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智慧。
一是积极推进卫生检疫双多边合作。以落实国际通行建设标准为抓手,建立健全与通航国家和口岸的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推动实现标准对接、技术互认、设备联通、信息交流,主动服务共建“一带一路”、中非合作等国家外交大局;巩固深化中蒙、中越、中缅、中俄等卫生检疫合作机制,共同应对区域公共卫生安全挑战。
二是积极参与国际标准规则修订。以提升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话语权为目标,密切与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海关组织的沟通联系,主动参与卫生检疫相关国际标准、规范、指南的制定,力争将我国《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技术规范》由强制性国家标准升级为国际标准,向全球输出中国经验。
三是加大卫生检疫国际专家培养力度。以培养高层次的国际专家人才队伍为导向,全力做好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合作中心相关工作,并积极申请国际旅行医学等合作中心,推动世卫组织、国际性团体组织在中国举办卫生检疫领域国际培训班或研讨会,提升海关卫生检疫人才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沟通能力;要积极向世界卫生组织、驻外使领馆、中资企业派驻卫生检疫专家,大力培养和储备卫生检疫外事工作骨干,提高海关卫生检疫人才的全球胜任力。
(作者单位:宁波海关)
(鸣谢单位:海口海关 重庆海关 广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