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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 全面做好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
作者:陶应宏
文 / 陶应宏
传染病监测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关键“前哨”,更是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的重要支撑。2024年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紧扣跨境传染病防控新形势,扩展了“传染病监测”一章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传染病监测制度,为口岸传染病监测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提升口岸传染病监测能力,既是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守牢国境卫生安全底线的政治要求,也是服务国家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把握政策导向:锚定核心定位与发展要求
当前,全球传染病流行格局复杂多变,新发突发传染病跨境传播风险持续存在,国境卫生检疫作为“外防输入”的第一道防线,其监测预警作用愈发凸显。从国家治理层面看,传染病监测已成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近年来多项重大政策部署均对其提出明确要求,为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提供了清晰指引。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健全公共卫生体系,提高重大疫情早发现能力”,将“早发现”作为重大疫情防控的关键目标,而口岸作为人员、货物跨境流动的重要节点,正是实现“早发现”的关键阵地——通过精准监测进出境人员健康状况、交通运输工具卫生安全、口岸环境病媒生物等,可第一时间捕捉传染病跨境传播线索,为后续防控争取宝贵时间。
2025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与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形成“境内防治+跨境监测”的协同体系,其中第三章“监测、报告和预警”明确要求“建立跨部门、跨地域的传染病监测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强化了海关与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的协同责任。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更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等章节中,明确提出“强化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等能力”“健全生物安全监管预警防控体系”,且将海关总署列为生物安全相关工作的共同牵头部门,这一定位既体现了国家对传染病监测工作的重视,也为海关履行职责提供了政策依据。
从实践发展来看,我国传染病监测体系已从早期的“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警”。2003年非典疫情后,国家建立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推动监测工作从“分散化”走向“系统化”;近年来随着智慧海关建设推进,口岸传染病监测逐步融入人工智能、分子检测等技术手段,监测敏感性与准确性显著提升。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将新发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纳入口岸防控传染病范围,既衔接了当前公共卫生防控需求,也为未来监测能力升级预留了空间。
把握上述政策导向,关键在于明确口岸传染病监测的“三重定位”:其一,是“外防输入”的“第一道防线”,需聚焦跨境传播风险,实现精准监测;其二,是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需主动融入全国监测网络,推动信息共享;其三,是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需通过口岸监测防范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的发生。只有锚定这一定位,才能切实将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要求转化为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的实际成效。
传染病监测相关法律法规
《国境卫生检疫法》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修订后的《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后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共8章57条。在原基础上,扩展了“传染病监测”一章的内容,从3条增加到5条。其中,第25条,明确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的职责。第26条,明确各地海关的职责。第27条,明确传染病报告程序。第28条和第29条,明确传染病信息通报机制。
《生物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第27条,明确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传染病防治法》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于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共9章115条,第三章监测、报告和预警部分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健全传染病监测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制度、传染病预警制度、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
除了上述3部法律之外,202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提升监测预警和检验检测能力。加快建立疾控部门牵头,跨部门、跨区域、军地互通,以传染病多渠道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为重点的多点触发、反应快速、权威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和机制。优化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完善临床监测、病原监测、病媒监测等专业监测,健全和畅通医疗机构报告、医务人员直接报告、科研发现报告、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群众个人报告、舆情监测等信息渠道,实现卫生健康、疾控、教育、民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海关、市场监管、气象、移民、林草、中医药、药监等部门的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国家对传染病监测预警工作的顶层设计是全面的、系统的,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重要改革举措,到法律法规再到国务院的有关文件,都对监测预警的体制机制作了设计和部署,这也是我们今后做好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的底气和信心。
传染病监测的具体内容
传染病监测的概念
传染病监测的概念在教科书或相关文献资料的表述大体上是一致的,传染病监测是对人群中传染病的相关资料进行长期、连续、系统地收集、分析、解释和反馈,并利用这些信息来指导传染病防控。
《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监测是指出于公共卫生目的,系统地连续收集、核对和分析数据以及在必要时及时传播公共卫生信息,以供评估和采取公共卫生应对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传染病监测”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这些概念都重点强调了“系统持续地收集、核对和分析相关数据”,从概念上我们可以直观的发现,疫情相关信息的报告、收集是监测工作最为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内容,它为后续评估预警工作提供了数据支撑。
传染病监测的发展历程
传染病监测历史悠久,并不断受到重视。20世纪初美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家引入监测的概念,对其重要的传染病流行实施报告。有系统的传染病监测工作始于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疾控中心。在1968年第21届世界卫生大会上,世界卫生组织进一步明确了监测在公共卫生领域的作用和意义,“监测是传染病防控的基石”这一理念得到国际卫生界的广泛接受。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世界卫生组织推动下,许多国家开始开展传染病监测,从掌握传染病疫情动态和发现暴发疫情,扩展到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从单纯的生物医学角度的监测转向生物—心理—社会等方面的监测。
我国传染病监测发展历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
我国传染病监测体系的建设始于20世纪50年代,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到综合、从被动到主动的逐步发展过程。初期主要依靠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病例报告,形成了以传染病报告为主要内容的监测体系。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监测体系逐步完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监测内容也逐渐丰富。
20世纪80年代,我国传染病监测体系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开始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监测工作。同时,加强了对监测网络的建设,形成了以传染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监测体系。这一时期,我国成功应对了多次重大传染病疫情,积累了丰富的防控经验。
进入21世纪,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速推进,传染病监测体系逐步迈向现代化发展新阶段。2003年SARS疫情应对过程中,我国直面传染病防控工作中的短板,并以此为历史性契机,推动公共卫生领域制度机制深刻变革。传染病监测工作自此被摆在更突出位置,正式步入标准化、系统化建设的快速发展轨道。特别是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监测领域的应用,使得传染病监测更加高效、精准。此外,我国积极参与国际传染病监测合作,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保持紧密联系,共同应对全球传染病挑战。这一阶段,我国传染病监测体系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口岸传染病监测的主要内容
1980年原卫生部发布《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规定了9项监测内容,包括疫情的收集与报告;首发病例的个案调查;暴发流行的流行病学调查;病原体的分离鉴定;病媒昆虫的调查;疫苗使用观察和效果的评价以及人群免疫水平的调查;收集和调查当地监测疾病的发病率、死亡率以及与流行病学有关的其他资料;对监测疾病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对被污染或污染嫌疑的交通工具、行李以及受感染或感染嫌疑的动物、昆虫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
1989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对传染病监测的内容作了规定,第九十八条,明确传染病监测内容包括首发病例的个案调查;暴发流行的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调查;国境口岸内监测传染病的回顾性调查;病原体的分离、鉴定,人群、有关动物血清学调查以及流行病学调查;有关动物、病媒昆虫、食品、饮用水和环境因素的调查;消毒、除鼠、除虫的效果观察与评价;国境口岸以及国内外监测传染病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对监测对象开展健康检查和对监测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人员的管理。
2024年8月,9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智慧化多点触发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的指导意见》,多渠道传染病监测主要包括优化现有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系统;建立传染病临床症候群监测网络;建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测网络;建立病媒生物、宿主动物和环境相关风险因素监测网络;构建行业协同风险监测;畅通社会感知监测;开展全球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统筹做好传染病有关监测。各地根据当地传染病流行特点,开展重点传染病以及重点人群、重点机构和大型活动等专项监测,结合实际开展行为危险因素、免疫接种效果、药物耐药等监测。
结合上述内容,口岸传染病监测内容从广义的角度可以包括以下三大类:
1.常规监测:在口岸卫生检疫、疾病监测、卫生监督等日常工作中,顺势收集涉及跨境传播传染病风险的相关信息,开展监测。
具体可以涵盖:全球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网络舆情监测(畅通社会感知);对进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等的检疫查验;保健中心开展的监测体检;口岸区域内的污水、废弃物、病媒生物、食品、饮用水等涉及传染病疫情的相关风险因素。
2.专项监测:指根据全球及各国、各地区疫情形势变化、重点传染病监测需要、专项工作任务、重大活动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需要等,专项开展某种指定传染病风险的监测工作。
具体有以下六种情形:
(1)对11种检疫传染病、26种监测传染病的专项监测,比如北方口岸鼠疫的专项监测、南方口岸疟疾等蚊媒传染病的专项监测。
(2)对不属于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内的其他类型传染病,但病原体发生变异,导致传染力或致死率明显增长,以及存在急性呼吸道感染,发热伴出血、发热伴出疹和脑炎脑膜炎等症候群的各类新发传染病的专项监测。
(3)进境出境人员发生聚集性疫情时,经海关评估,认为需要开展专项监测的。
(4)重大活动保障需要开展专项监测的。
(5)根据境内外传染病疫情防控需要,可设置哨点口岸对重点航线、重点人群开展专项监测。
(6)根据疫情监测预警需要,对呼吸道、消化道、虫媒、接触类传播等传染病,开展症候群专项监测。
常规监测多以被动监测为主。通过设置哨点口岸的方式,安排专项资金,开展重点传染病、重点人群的专项监测,进一步拓展主动监测范围。比如,南宁海关可以开展边民禽流感的专项监测,边境口岸可以开展跨境司机艾滋病的专项监测等。
3. 应急监测: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及可能引发公共卫生风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情况,根据需要开展应急监测。
传染病监测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有效措施之一。监测预警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基石。只有建设好监测预警体系,才有可能让疫情在早期就触发预警,才有可能在必要时启动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应急响应,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将疫情尽早控制在萌芽之中,并及时感知疫情态势的变化而动态调整响应级别、防控策略和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为后续做好医学干预措施,特别是为安全有效的疫苗和特异性治疗药物的研发、生产、配送和应用留出足够的时间。
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后续将抓紧出台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法律要求,推动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地实施,不断提升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法治化水平。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