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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成品退换业务要点梳理
作者:胡斌 贺玲 徐焱钵
文 / 胡斌 贺玲 徐焱钵
成品退换是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售后服务的主要方式之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支持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近年来持续推出改革措施,优化包括加工贸易成品退换在内的监管模式。本文对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的定义、相关政策优化内容进行介绍,并对常见实务问题作出解答。
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的定义
对来料、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手册或账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账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
业务常见问题
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数量、金额是否需要一致?
成品退换分“来料成品退换(4400)”和“进料成品退换(4600)”。成品退换时,应先按“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成品,再出口品质、规格符合要求的成品。手(账)册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
成品退换过程中用于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料件可以有哪些来源?
来源包括以下三种:一般贸易征税进口;国内采购;保税料件(不纳入工艺性损耗)。
成品退换维修替换下的废旧料件应如何处理?
按料件来源可分为两种处置方式:通过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替换的,企业可自行处置;通过保税料件替换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颁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73号修改)的相关规定办理。
因客户取消订单等原因,导致退换的成品不能复运出口,应当如何处置?
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成品,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口,确实不能出口的,由企业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颁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73号修改)相关规定办理。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的货物未复运出口,不得折算成料件进行余料结转。
相关政策优化
2023年10月27日,海关总署出台《海关总署关于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优化海关监管的16条改革措施,其中之一便是优化加工贸易成品出口退换管理。
对实施账册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因出口成品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需办理成品退换手续,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内完成的,企业书面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后,可在同一账册项下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成品退换方式进出口均有时限要求:成品退换方式进口时间不得超过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成品退换方式出口时间不得超过退换进口之日起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
例如,某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成品到境外后,发现部分货物品质不符合客户要求,可以在当前或下一个周期核销前,将品质不符的货物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维修。如果企业在当前核销周期内进口维修,对应成品应当在下一周期核销前办理出口;如果企业在下一核销周期内进口维修,对应成品应当在下下个周期核销前办理出口。
涉及新旧账册切换的,企业在旧账册最后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出口货物无法在本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成品退换手续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同意后,可在新设账册的首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相关手续。
(作者单位:宁波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