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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BAM过渡期企业应对攻略
作者:刘凡 李树荣 李志勇
文 / 刘凡 李树荣 李志勇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过渡期已进入关键阶段,其核心要求是将碳排放数据纳入进口通关监管链条。对于出口欧盟的中国企业而言,能否准确合规完成碳数据申报,直接影响货物在欧盟口岸的清关效率。本文从通关实务视角,详解CBAM覆盖产品范围判定、碳排放数据收集规范、内部监测体系搭建、关企协同申报流程及常见问题应对,助力企业在海关指导下高效完成CBAM相关通关手续,保障贸易顺畅。
CBAM与通关流程:从单证合规到碳数据合规
与传统关税不同,CBAM是以碳排放数据为核心的跨境监管机制。CBAM的通关监管逻辑是:欧盟进口商需向当地海关提交产品生产环节的碳排放数据,数据不合规将导致货物滞港、退运甚至罚款。
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通关流程已从出口时完成单证申报延伸至全链条碳数据管理。中国海关在出口环节虽不直接审核CBAM数据,但企业出口数据与提供给欧盟的碳数据需保持一致(如产品规格、数量与碳排放强度匹配),避免因数据冲突引发后续核查风险。
实务开端:精准判定产品是否纳入CBAM监管
企业首先需准确判断自身出口产品是否属于CBAM管控范围。企业需通过“HS编码匹配+产品特性核验”双重判定,避免因范围误判导致合规风险。下表内容总结了实务中CBAM覆盖的产品与编码对应情况。
对于上述情况,企业可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中的智能辅助申报系统,通过输入产品品名、材质、功能及加工工艺等关键属性,自动获取我国海关HS编码推荐结果,并进一步与欧盟CN编码(可在线查询欧盟关税数据库)进行交叉比对核验,以初步确定产品在CBAM框架下的适用性。若对编码归类存在疑问或争议,企业应及时向属地海关主动申请归类预裁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提交相关产品说明及技术资料。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具有法定的通关效力,可作为CBAM申报中商品归类的合规依据,有效期为3年,能够为企业提供稳定、可预期的税务和合规环境。
数据准备:通关必备的碳排放数据清单
CBAM申报的核心是计算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其计算公式为:隐含碳排放量=直接排放量+间接排放量。企业需为每一批出口产品准备以下数据。
一是直接排放量。直接排放,是指源自企业自有或受其控制的排放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主要包括化石燃料燃烧和工业过程排放两类。为准确核算此类排放,企业须系统收集并妥善留存以下数据及证明文件:化石燃料燃烧数据,需准确计量煤炭、天然气、柴油等各类燃料的消耗量(以吨或立方米为单位),并保留对应的采购发票、库存记录及能源消耗台账作为凭证;工业过程排放数据,需记录如水泥生产中碳酸盐原料(如石灰石)的投入量(以吨为单位),相关佐证材料应包括生产物料平衡表、工艺日志等反映生产过程的关键文档。
二是间接排放量。间接排放,是指企业外购电力与热力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为满足CBAM合规要求,企业需准确统计核算期内生产该批出口产品所消耗的电网购电量(单位:kW/h)及外购蒸汽量(单位:GJ),并留存电费账单、购电协议和蒸汽采购合同等作为证明文件。所有数据均应具备可追溯性与可核查性,建议企业建立专项档案管理系统,将能源采购凭证、对应生产记录及出口报关单关联归档,确保形成完整、透明的证据链,以备欧盟核查机构审查。
三是数据与报关单关联及风险提示。为确保CBAM碳排放数据与出口货物之间的可追溯性与一致性,企业应将碳排放数据与每批次报关单实现一一对应。在具体操作方面,企业应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明确标注CBAM批次号,并依托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将经核证的碳排放数据以电子形式与报关单进行关联。需要注意的是,目前部分直属海关已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碳数据申报辅助模块,企业可积极利用该功能提升数据报送的准确性和效率。同时,企业还应高度重视数据的合理性,如出口报检货物数量与所申报生产能耗数据明显不匹配(每吨钢铁产品对应的煤炭消耗量显著偏离行业平均水平),则可能触发海关后续核查。因此,建议企业建立数据自查与复核机制,并定期与属地海关业务部门就碳排放数据的计算依据与合理性进行沟通,提前规避合规风险。
体系建设:构建符合海关核查要求的MRV机制
为确保CBAM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及国际公信力,出口企业应建立系统化的内部监测(Monitoring)、报告(Reporting)与核查(Verification)体系,即MRV管理体系。企业需按以下三个步骤搭建,确保数据通过欧盟海关与中国海关的双重核验。
第一,监测是数据基础。企业应在关键耗能设备及工艺节点(如锅炉、窑炉、生产线等)安装合规的计量仪表,包括电能表、燃气表、流量计等,并建立定期抄录与记录制度,确保原始能耗数据连续、准确、可追溯。
第二,报告实现数据规范化。企业需设计统一的内部碳数据统计报表,明确数据填报周期(如按月或按批次),规定填报责任人与审核流程,建立清晰的数据报送路径,保障数据流转有序、内容完整、格式符合欧盟要求。
第三,核查是提升数据可信度的关键环节。在向欧盟进口商提交数据前,企业应聘请具备欧盟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碳排放数据进行独立核证。第三方核查报告不仅可显著增强数据的可信性和接受度,还能有效降低因数据质量缺陷导致的清关受阻、退运或行政处罚等合规风险。
协同操作:出口企业CBAM申报的关键节点
CBAM申报需中国出口企业、欧盟进口商、中欧海关多方协同,关键节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企业应在商业合同中明确碳数据责任条款。在与欧盟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时,企业务必专项约定碳排放数据的提供内容、时间节点、格式规范及保密义务,确保双方权责清晰,避免因数据交接疏漏导致申报延误。
二是规范履行数据提供义务。企业应依据合同约定,按时向进口商提供标准化的《CBAM产品碳排放数据声明表》,内容需涵盖产品隐含碳排放量、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及计算依据等关键信息,并附上第三方核查报告(如适用),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与可信度。
三是建立持续沟通与反馈机制。企业应主动保持与进口商的密切沟通,确认其已按时合规提交CBAM报告,并持续关注欧盟海关或环境主管部门可能的问询或核查要求,做到及时响应、共同应对,保障货物顺利清关。
Tips:企业关注释疑
碳排放数据与报关单数据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企业需立即向属地海关提交数据更正说明,随附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数据差异原因分析报告,经海关审核同意后,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修改数据(注:欧盟海关允许在货物放行前更正一次数据,超期可能面临罚款)。
海关如何认可使用绿色电力的减排数据?
企业需提供绿色电力证书(由国家电网出具,注明发电量、减排量)及购电合同,并在MRV报告中单独列明绿色电力所占比例(如“本批次产品80%用电来自风电,减排二氧化碳30吨”)。
中国碳市场的缴费凭证如何用于抵扣?
企业需将缴费凭证(注明“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经中国海关单证验核后,由欧盟进口商提交欧盟海关,抵扣金额=中国碳价×排放量(汇率按申报当日中间价换算)。
(作者单位:广州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表 CBAM覆盖产品与编码对应表
产品类别
水泥
电力
化肥
钢铁
铝
氢
中国HS编码重点范围
2523.2900(其他硅酸盐水泥)
2716.0000(电能)
3105.1000(制磷酸钙盐)
7207.1900(其他铁及非合金钢半制成品);7301.1000(钢铁板桩)
7601.2000(未锻轧铝合金)
2804.1000(氢气)
易混淆编码提示
注意区分2523.2900(其他硅酸盐水泥)和2523.1000(白水泥),后者暂未纳入
仅跨境输送电力纳入,国内使用后再出口的产品不涉及
有机肥(如3101)暂未纳入,需区分生产工艺
不锈钢(7219)暂未纳入,需确认冶炼工艺
铝制日用品(如7615)暂未纳入
需区分“灰氢”“蓝氢”“绿氢”(影响排放因子)
海关核查关注点
核查产品是否为“熟料”(生产环节碳排放较高)
需提供跨境输电协议及电量计量凭证
核查原料是否含碳酸盐(影响碳排放计算)
关注是否为“直接还原铁”(高碳排放工艺)
核查是否为“原铝”(电解环节碳排放高)
需提供生产原料及能源来源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