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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旧机电产品进口检验
作者:张洪浩
文 / 张洪浩
旧机电产品的定义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71号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规定,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进口的基本要求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由海关总署制定,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查询。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
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应当诚实守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对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承担质量主体责任。
申报流程及所需材料
进口旧机电产品前应确认具体进口货物的申报名称和HS编码,同时对照查阅相关文件,确认进口货物是否为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内的产品。进口货物已列入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附件2《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2014年版)》管理措施表2的,应在入境前于起运地或中转地实施装运前检验,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
旧机电设备到港后,向海关申报,海关按要求实施到货检验及其他处置措施。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口岸查验与目的地检验
口岸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口岸查验,对报关资料逐批核查。必要时,口岸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与报关资料是否相符进行现场核查。口岸查验的其他工作按口岸查验的相关规定执行。
目的地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目的地检验,主要包括一致性核查以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检验。
一致性核查。核查产品是否存在外观及包装的缺陷或者残损;核查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报检资料及装运前检验结果相符;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用途实施抽查,重点核查特殊贸易方式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
安全项目检验。检查产品表面缺陷、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检查产品在静止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检验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以及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检查产品卫生状况,涉及食品安全项目的食品加工机械及家用电器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检测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标准;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
对装运前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采取技术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对装运前检验未覆盖的项目实施检验;必要时对已实施的装运前检验项目实施抽查。
其他项目的检验依照同类机电产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目的地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收货人销毁、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经目的地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属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的,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海关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作者单位:天津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