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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伪劣商品的法律风险与海关监管
作者:黄优梅 潘静
文 / 黄优梅 潘静
基本情况
2024年5月,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男士皮衣,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材质为牛皮。海关进行现场查验时发现,该货物材质疑似存在异常,经现场取样送检,鉴定货物实际材质为聚氯乙烯(PVC)人造革,与申报材质不符,属于以假充真。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责令停止出口该批货物,并对当事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要点分析
海关如何定性将该批货物材质申报为牛皮的行为?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包括的具体情形分别为具体如下。
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例如,在面粉中掺入滑石粉,在味精中加盐等。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例如,用自来水冒充矿泉水等。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例如,用低质白酒冒充高档白酒等。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例如,将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手提式灭火器加以包装后冒充合格产品进行售卖。
在本案中,由于聚氯乙烯(PVC)人造革不具有牛皮的使用性能,构成《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所规定的“以假充真”,应按伪劣商品论处。
海关如何处置查获的进出口伪劣商品?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在进口环节查发伪劣商品的,海关将责令当事人停止进口,其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办理退运手续。对在出口环节查发伪劣商品的,海关将责令当事人停止出口,对涉及安全风险的,通报相关部门。
企业进出口伪劣商品可能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在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海关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具体包括: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犯罪情形的,当事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启示
海关对进出口领域的假冒伪劣商品严格监管查缉,严厉打击进出口环节的假冒伪劣商品,助力推进质量强国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海关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在进出口环节如实申报商品质量等相关信息,切勿以身试法进出口假冒伪劣商品。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