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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总第177期)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商品归类是否可以参考行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展期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2号(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所涉及的海关事务类别、商品基本信息、预裁定事项等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原申请人可以在《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至90日内,向《预裁定决定书》制发海关提出针对该决定书有效期的展期申请。
怎么计算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2号)第十七条规定,关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规定,以从价、从量或者复合方式计算。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算公式计算。除另有规定外,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应纳税额按照下述计算公式计征:从价计征的关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关税比例税率;从量计征的关税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关税定额税率;复合计征的关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关税比例税率+货物数量×关税定额税率;从价计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计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货物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复合计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关税税额+货物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货物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关税税额+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请问“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与境内中心外往来的货物”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附件5规定,“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与境内中心外往来的货物”贸易方式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1号(关于公布海关稽查、涉企贸易调查、核查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出台,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和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4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法律文书还有效吗?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1号(关于公布海关稽查、涉企贸易调查、核查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稽查、涉企贸易调查、核查,现将相关法律文书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告所附法律文书与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1号、2024年第64号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5号(关于规范海关核查工作的公告)同时废止。
企业如何获取带电子印章的《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企业完成报关单位备案后,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进入“资质备案”中的“证书管理”模块,在线申请出具已加盖海关备案专用电子印章的《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企业怎样打印《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第一步: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第二步:依次点击“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企业资质”;第三步:在登录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或通过“卡介质(U-Key)”输入密码进行登录;第四步:依次点击“资质备案—证书管理”,在“证书管理”应用栏页面点击左上角的“备案证明”,跳出“备案证明申请”弹窗,点击“确认”按钮,向海关提交备案证明申请。第五步:申请状态变更为“已签发”,点击操作下方的“下载”按钮,获取新版《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合规进口新西兰鹿茸鹿角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66号(关于进口新西兰鹿茸鹿角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第二条规定,进口产品范围:本公告所指鹿茸鹿角包含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和药用干制鹿茸鹿角两类。其中,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是指新鲜鹿茸鹿角采集后,经适当清洁,以未加工(未切片)形态低温保存和运输的冷冻鹿茸鹿角;药用干制鹿茸鹿角是指新鲜鹿茸鹿角采集后经水煮、烘烤、冷却、抽湿等工艺处理后用作中药材的干制鹿茸鹿角。
海关对法定检验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是什么?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0号(关于开展2025年度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规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5年8月1日起依法对法定检验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附件《实施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一、进口商品:学生文具、婴童用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低压电器、日用饰品等。二、出口商品:儿童玩具、灯具、低压电器、功能性服装等。
哪些企业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打印报关单证?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6号(关于开展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的公告)第三条规定,除海关失信企业以及在海关备案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无法查找且通过在海关备案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报关单位之外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的“报关单证查询打印”功能自助查询打印在试点海关申报的保管期限内的报关单证,并可同步导出相应的报关单证数据。
报关单证的保管期限是多久?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6号(关于开展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的公告)第二条规定,报关单证保管期限为:减免税、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等报关单证结关后11年;加工贸易(除不作价设备外)报关单证结关后5年;除上述情况之外的报关单证结关后3年。
邮件“一站式”平台中的补充申报、缴税、退税、退运申请等功能,是否需要注册登录账号才能操作,还是只需录入手机号登录?
补充申报、税款复核、退运申请三个功能绑定了包裹面单的手机号码,上述操作均需登录平台账号。补充申报、税款复核申请、退运申请业务办理时,需用户核对在平台注册账号的手机号码与邮件面单信息中收件人手机号码是否一致;非绑定手机登录将无法进行有关操作。
境外旅客在办理所购物品离境退税手续时需要提交什么单据?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境外旅客在出境时需要对所购物品退税的,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提交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根据该公告第二条规定,经海关验核,对旅客交验的退税物品与申请单所列相符的,海关在申请单上确认签章,并交由旅客凭以办理退税手续;对旅客交验物品的数量与申请单所列数量不符的,海关以交验物品的数量进行确认签章,并交由旅客凭以办理退税手续。
《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参数》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64号(关于优化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公告)第四条规定,《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参数》以全国主要原油加工贸易企业炼油板块实际“综合商品率”为基础确定单耗参数数值,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参与制定。
加工贸易原油炼制企业申报的“综合商品率”是指什么?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64号(关于优化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公告)第五条规定,“综合商品率”是指原油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在炼油环节实际加工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产品的数量(千克)与耗用原油数量(千克)的比率,以百分数(%)表示。
我公司是实施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企业,请问是否适用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9号(关于发布《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公告)第五条规定,适用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二)企业实行加工贸易账册管理。(三)短溢的加工贸易货物,不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限制性管理;溢余的加工贸易货物尚未处置,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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