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2009-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中国海关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RCEP原产地证书填制指引
作者:顾可隽 任良承 苏秋晓
文 / 顾可隽 任良承 苏秋晓
顾可隽 任良承 苏秋晓
2023年6月2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菲律宾正式生效,至此,协定对15个成员国全面生效,这标志着全球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企业对具备RCEP项下原产资格的出口货物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RCEP原产地证明,其中,申请人在“海关原产地证书”系统申请RCEP原产地证书(含背对背原产地证书,下同),经核准出口商可以在“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自主开具RCEP原产地声明。为了便利申请人在向海关申请RCEP原产地证书的过程中,对RCEP原产地证书栏目要求和申报录入页面栏目精准关联,进一步推进RCEP原产地证书便利申报、智能审核和关企互动,本文梳理以下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如表1和表2所示)。
表1 RCEP原产地证书申报录入分栏指引
RCEP证书栏目
第1栏:货物运自(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第2栏:货物运至(进口商/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第3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家(如已知)
第4栏:运输工具及路线(如已知)
第5栏:官方使用
第6栏:项目编号
第7栏:包装唛头及编号
第8栏:包装件数及种类;货物描述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中国境内出口商的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
填写RCEP成员国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
填写货物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填写离港日期、船舶名称/航班号等和卸货口岸
进口方海关使用
货物的项目数
填写货物包装上的唛头及号码,需和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
填写货物包装数量和种类,货物名称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基本信息的“出口商”栏填制: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英文地址从小到大排序,国名须正确拼写。出口商英文名称[含文字、空格或标点符号(含全角、半角符号)]须和企业基本信息中的名称完全一致;如果不一致,企业基本信息有误的,需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过“海关原产地证书—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维护”维护正确的企业基本信息;证书信息有误的,修改证书信息即可解决
在基本信息的“收货人”栏填制: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英文地址从小到大排序,国名须正确拼写
在货物信息中的“生产企业描述”栏填制:申请人在每项货物信息中的“生产企业描述”栏正确填写生产企业的英文名称、地址、国家;如果证书货物只由一个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栏正常展示生产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企业生产,此栏由系统自动展示“SEE BOX 8”,同时在证书的第8栏每项货物描述后列明对应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家;申请人希望生产企业信息保密的,可勾选“生产企业保密”,该栏会自动生成“CONFIDENTIAL”;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NOT AVAILABLE”
在基本信息中的“出运日期”“船名/航次”“卸货港”栏填制:“卸货港”通过模糊查询,从下拉框选择;如果下拉框缺少该选项,可以选择“其他”,自行录入;“卸货港”须拼写正确且加注国名;卸货港须为RCEP成员国口岸。如运输经第三方国家或地区的,在“中转国家/地区”栏下拉框选择,同时“卸货港”后括号加注(VIA中转国家/地区)。如证书在出运后申报,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可填写“BY SEA”或“BY AIR”或其他运输方式。证书不展示“FROM…TO…BY…”的运输细节,不需要录入
此栏留空
货物信息中“序号”: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逐项货物录入时,系统会自动生成货物项;通过“EXCEL导入”方式填制货物信息的,必须检查好货物项目数是否存在序号重复现象;非货物项不显示编号
在基本信息的“唛头”栏填制:如货物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N/M”或“NO MARK”或“NO MARKS AND NUMBERS”;按货物包装唛头实际情况填写,包括行数、每行内容,无需因栏目宽度而强制换行;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A4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
在货物信息中的“包装件数”“包装单位”“货物描述”栏填制: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包装单位可以在下拉框选择。PACKAGE是包装的统称,不能仅以PACKAGE表示包装种类。货物无包装的,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PCS/UNITS/SETS IN NUDE”“IN BULK”“HANGING GARMENTS”,混合/多种包装描述可以参考:PACKING:英文数量(阿拉伯数字)PACKAGES(**CASES+**FRAMES+**CARTONS+**PCS IN NUDE)ONLY.(详见货物信息的“包装填写参考”)。货物描述必须正确录入,并与实际货物和清关发票一致,如货物类型、型号不同,应分项列明。如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信息,可填写在基本信息中的“特殊条款”栏,该部分信息会在货物描述结束符下展示
续表
RCEP证书栏目
第9栏:货物6位HS编码
第10栏:原产地标准
第11栏:RCEP项下原产国(地区)
第12栏:数量(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下的数量);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时应填写价格(FOB)
第13栏:发票编号及日期
第14栏:备注
第15栏:出口商或生产商声明
第16栏:证明
第17栏:其他标注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第8栏每项货物名称对应的6位HS编码
此栏可填写的原产地标准包括 “WO”
“PE”“CTC”“RVC”“CR” “ PE ACU”
“CTC ACU”“RVC ACU”“CR ACU”
“CTC DMI”“CTC ACU DMI”
填写货物的原产国(地区)
填写货物的正常计量单位,
如“PCS”“PAIRS”“SETS”等
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本栏展示第三方信息、原始原产地证明信息(背对背证书)、经认证的真实副本信息、证书备注等
填写申报地点、日期,进口国,申请人授权专人签名
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签证机关授权人员签名
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第三方发票、补发证书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货物信息中的“HS编码”栏选择或填写:正确录入每项货物的HS编码,系统会自动展示前6位
在货物信息中的“原产地标准”“原产地补充标准”“非原产成分”栏选择或填写:在一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原产地标准”栏选择“WO”,“非原产成分”填写“0”。在一成员国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原产地标准”栏选择“PE”,“非原产成分”填写“0”。在一成员国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满足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简称“PSR清单”)实质性改变要求的:(1)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原产地标准”栏选择“CTC”,“非原产成分”如实填写;(2)满足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原产地标准”栏选择“RVC”,“非原产成分”如实填写(≤60%);(3)满足制造加工工序标准的,“原产地标准”栏选择“CR”,“非原产成分”如实填写。如货物获得RCEP项下原产资格使用了“累积规则”条款或/和“微小含量”条款,在选择上述原产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在“原产地补充标准”中选择“ACU”或“DMI”或“ACU DMI”。需要注意的是,RCEP的PSR清单已更新至HS2022版本,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9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附件1
在货物信息中的“协定原产国”“最高税率标志”栏选择:货物具备RCEP项下原产资格,且已确定RCEP项下原产国(地区),在“协定原产国”下拉框选择正确的原产国(地区),“最高税率标志”栏留空;货物具备RCEP项下原产资格,使用多个成员国原材料生产,但未能确定具体原产国,在“协定原产国”下拉框选择多个成员国中税率最高的原产国(地区),“最高税率标志”栏选择“相关缔约方最高税率”,证书该栏展示“原产国*”;货物具备RCEP项下原产资格,但无法确定具体原产国,同时无法确定具体有哪些成员国的原材料,在“协定原产国”下拉框选择所有成员国中最高税率原产国(地区),“最高税率标志”栏选择“全部缔约方最高税率”,证书该栏展示“原产国**”
在货物信息中的“数/重量”“数/重量单位”栏录入和选择: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或净重,需加注“G.W.”(GROSS WEIGHT)或“N.W.”(NET WEIGHT);数/重量单位必须在下拉框选择,不能自行填制下拉框没有的数/重量单位;如果申请人需要展示不止一个数/重量单位,则可在货物信息中的“辅助数量”“辅助数量单位”“第二辅助数量”“第二辅助数量单位”录入所需展示的数重量相关信息;原产地标准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包括“RVC”“RVC ACU”),此栏会自动展示货物FOB价格
在发票信息中的“发票号”“发票日期”“价格条款”栏录入和选择: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应与货物在进口方海关清关使用的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4栏离港日期以及第15栏、第16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若该份证书只有一份发票,则只需要在第一项货物对应的本栏打印发票号和发票日期;若该份证书有多份发票,则需要在每一项货物对应的本栏打印发票号和发票日期;申报多份发票的,货币单位和价格条款需要保持一致。如使用第三方发票,此栏必须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和日期,FOB价格可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或国内出口发票金额;如已知第三方发票金额的,一般应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以避免金额与清关发票不一致导致进口方海关核查。需要注意的是,发票金额应大于零;当货物中包含有免费的附件、赠品或样品,如可以跟产品一起归类的,可以并列描述在产品项里;如果不能一起归类,应作为正常货物申报相关价 格,但可在其货物描述中补充“NO COMMERCIAL VALUE”之类的字样
如果发票由第三方开具,应在基本信息中勾选“第三方发票/非缔约方公司”,并在“第三方发票/非缔约方公司信息”展示窗录入第三方发票的公司名称、地址及所在国家或地区等第三方信息,如果有多个中间商,则在该展示窗中通过点击“新增”增加其他中间商信息。如果证书展示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信息,应在基本信息的“特殊条款”栏中录入。如果证书为经认证的真实副本,系统会在该栏展示:“CERTIFIED TRUE COPY”;“THE DATE OF ISSUANCE:XXX.XX.XXXX(副本签发日期,例如:DEC.01.2025)”,申请人不需要操作录入。如果证书为更改重发证,证书审核通过后系统会在该栏展示: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注:此处为原证证书号)DATED***(注:此处为原证签发日期)WHICH IS CANCELLED,申请人不需要操作录入。若该份证书为背对背证书,则会展示原始原产地证明信息,包括原始证明号、原始证明签发日期、签发国、首次出口的RCEP项下原产国(地区)、首次出口国的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只有原始证明是声明时才会展示);该部分内容由系统根据申请人录入信息自动生成,具体详细操作见背对背证书
在基本信息的“申请地址”“申请日期”“进口国/地区”栏填制: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申报日期为实际申请日期,提交时应注意检查申请日期是否为当前日期;申请人在此栏签名、盖章;进口国在“进口国/地区”栏下拉框选择,且与卸货港的国别一致,进口国必须是RCEP成员国;可自助打印的证书,如需进行自助打印,在申请证书前须先在“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系统完成印章和授权人员签名信息维护及授权
可自助打印的证书,此栏会自动载有海关签证印章和签证人员签名;尚未能自助打印的证书,企业完成证书套打后,到签证现场由海关签证人员签名盖章
此栏由系统根据证书信息自行勾选:如果证书为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系统会在“Back-to-back Certificate of Origin”前打钩;如使用第三方发票,申报时在基本信息中勾选“第三方发票/非缔约方公司”并录入相关信息,系统会在“Third-party invoicing”前打钩;如果货物在装运后一年内申请补发证书的,证书审核通过后系统会在“ISSUED RETROACTIVELY”前打钩
表2 RCEP原产地证书申报录入其他注意事项介绍
注意事项
生产企业信息
货物名称
证书的补发
证书的更改
经认证的真实副本(重发证)
证书的更改重发证
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书
证书打印
操作要点
应如实填写每项货物生产企业代码(原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位)、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生产企业中文名称(含文字、空格和标点符号)需和企业信息维护里的名称完全一致,货物生产企业名称与组织机构代码须匹配;产品需在生产企业的“生产、制造”经营范围;生产企业联系人如实填写生产企业依法登记的联系人中文名称,不能录入英文名称或编号代码。背对背原产地证书货物信息录入页面没有“生产企业代码”(社会信用代码9-17位/主体标识码)、“生产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栏目,不需要填写,如需展示生产企业信息,在“生产企业描述”里录入初始原产地证明里的生产企业信息
货物中文名称不能用归类描述,需填写规范货物名称;货物英文名称需和中文名称内容一致
在“证书申请”菜单选择RCEP原产地证书录入申报:货物装运后申请的证书为补发证书,证书可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补发证书的第15栏、第16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签证日期。系统在补发证书第17栏“ISSUED RETROACTIVELY”前的方框内自动打钩,申请人不需要填写。申请证书补发需要在“随附单据”功能区上传货运单据
在“证书查询”菜单选择“审核通过”状态的原证书后点击“更改证”:原产地证书所载信息有误或者需要补充信息的,申请人可以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凭原产地证书正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正。申请人确认未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过原证书的,可办理电子更改;详细填写“更改原因”“更改栏目”“原有情况”“更改情况”;所有变更前后的内容都需填写完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除上述四个栏目内容外,在对证书基本信息、发票信息、货物信息更改的内容同时,要按“更改情况”的内容进行修订保存,更改证书的申请日期选择为实际提交更改证书的日期,未说明变更其他各栏目内容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申请证书更改须向签证机关退回原证书。原证书已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过的,应到签证现场办理手工更改;申请人须提交书面更改申请说明(更改申请书应注明修改原因及修改内容)和原证书正副本,由签证人员在证书上先将错误信息以横线划去,在旁边空白处手写正确的内容,在更改后的内容周围加“***”截止符并加盖签证印章,更改申请书及更改后的证书复印件由签证海关存档
在“证书查询”菜单选择“审核通过”状态的原证书后点击“重发证”(即“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的,申请人确认未在进口方海关使用的,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经认证的真实副本;申请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重发原因”;证书除第14栏的重发信息外,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包括证书号、第15栏、第16栏的申请日期与签证日期)
在“证书查询”菜单选择“审核通过”状态的原证书后点击“更改重发证”:证书所载信息有误或者需要补充信息,但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申请人确认未在进口方海关使用的,可以申请更改重发证。详细填写“更改重发原因”“更改栏目”“原有情况”“更改情况”;所有变更前后的内容都需填写完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除上述四个栏目内容外,在对证书基本信息、发票信息、货物信息更改的内容同时,要按“更改情况”的内容进行修订保存,同时更改重发证书的申请日期选择为实际提交更改重发证书的日期
在“海关原产地证书—证书申请—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录入申报:办理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书,需要有初始原产地证明的电子信息;已经实施电子联网的国家或地区,电子信息由外方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时传输,企业可以直接申请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尚未实施电子联网的国家或地区,出口商应先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初始原产地证明电子信息,方能申请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书;“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可以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过“特色专区—中国海关原产地服务平台—原产地业务办理—优惠贸易原产地要素申报”登入,或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通过“税费业务—原产地证据文件预录入”登入。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的录入由基本信息、原始原产地证明信息、发票信息和货物信息四个部分组成;在初始原产地证明信息列表中,“首次出口的RCEP原产国”需要申请人依照初始证明中货物原产国填写,其他栏目“原始证明号”“签发日期”“签发国”“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只有原始证明是声明时才会展示)”的信息,则在完成货物信息录入后通过系统自动反填。RCEP背对背证书的货物信息必须是初始原产地证明所载的货物,打开货物信息展示窗口,先在“进境货物原产地信息查询”列表中录入“原始原产地证明编号”“原产国”“HS编码”,查询到初始原产地证明所载的货物信息,点击“使用”,初始原产地证明所载的货物信息将反填到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货物信息中,申请人根据实际出口的数重量修订反填数据,其他信息参照RCEP原产地证书填写方法录入即可。经物流拆分出口的货物应注明拆分后的数量,并且拆分后出口货物的数量总和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所载的货物数量。RCEP背对背证书申请更改、重发或更改重发时,由于初始原产地证明里的货物数重量信息已经在原证书签发时使用,申请人可联系签证机关作废原证书后再申报
RCEP原产地证书的打印有自助打印和空白证书套打两种类型:自助打印,申请证书前必须先完成原产地证书企业声明栏所需电子签章和申报员电子签名的维护和授权;证书审核通过后可以进行自助打印;截至2025年12月,接受RCEP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的成员国包括: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接受RCEP原产地证书下载的成员国包括:日本、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印度尼西亚。空白证书套打:到签证海关领用空白证书套打,并需要签证海关的签名和盖章
责任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 福州海关 南宁海关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