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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卡车底盘的归类辨析
作者:臧华
文 / 臧华
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常见的卡车底盘在进出口环节分属于三个不同的四位税目,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和监管要求。本文根据其结构和部件的复杂程度进行讨论。
一是带完整车头(驾驶室)和完整的车架结构,名为“底盘”实为卡车的不完整品,归入税目87.04项下。
这类卡车底盘可能是公众最熟悉的“底盘”,即除货斗以外,其他部件均已装配妥当。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关于品目87.06项下商品的排他条款规定:“本品目也不包括:(一)装有发动机及驾驶室的机动车底盘,不论其驾驶室是否完整(例如,未装有座位的)(品目87.02至87.04)(参见本章注释三)。”
目前,上述商品在国际贸易中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汽车企业生产“卡车底盘”,机械设备企业生产“工业设备”,两者装配后即构成了完整的特种车辆。这种产业分工要求汽车企业将驾驶室装配完整,使得商品成为某种构成“载货汽车”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我国曾在8704.2300项下增列过一系列特种车辆的所谓“底盘”,均属此类情况。在实践中,只要驾驶室和发动机完整,如果少量缺装一些部件,并不影响其归类,如座椅、车轮等。
二是带发动机和完整的车架结构,但不带驾驶室,为税目84.06所列名的底盘。
根据《税则注释》关于品目87.06项下“车辆底盘”的描述规定:“本品目包括装有发动机、传动机构、转向机构及驱动桥(不论是否装有车轮),品目87.01至87.05所列机动车辆用的底盘车架或底盘车身整体式车架(单片式汽车车身或无骨架式车身)。换言之,归入本品目的货品为不带车身的机动车辆。”
对于卡车来说,缺少驾驶室的所谓“底盘”,才属于人们认知中的底盘。甚至该商品可以带有挡风玻璃、叶子板、脚踏板及仪表板等驾驶室内部部件,可一旦装上了驾驶室外壳,就属于上文第一类的商品。
大型跨国汽车企业在全球布局时,为了应对不同国家(地区)市场需求和当地政府的本地化政策,会为此类商品构建全球化供应链,即在本土生产附加值较高的底盘,在市场所在国(地区)工厂组装车身。我国为税目87.06细分了一系列本国税号以便于监管。在实践中,此类商品的下限是不能缺装发动机,上限是不能安装驾驶室,其他部件如有少量缺装,并不影响其归类。
三是不带发动机,但带有完整的底部结构,名为“底盘”实为卡车零件,归入税目87.08项下。
根据《税则注释》关于品目87.06项下商品的另一条排他条款规定:“本品目也不包括:……(二)未装有发动机的机动车底盘,不论是否装有各种机械零件(品目87.08)。”
在实践中,考虑到生产流程和组装顺序,当一个所谓的“底盘”未安装发动机时,通常也不会安装其他围绕发动机进行配套设计的部件(发动机罩、挡风玻璃、叶子板、脚踏板及仪表板等),更不会安装驾驶室,但是法律规定的前提是不能安装发动机。
[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上海)]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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