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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模式出口通关指南
作者:刘洋洋 卓靖东 李宇
文 / 刘洋洋 卓靖东 李宇
跨境电商发展速度快、潜力大、带动作用强,已成为我国外贸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更好促进跨境电商零售业务发展,方便出口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监管,实现贸易统计,海关总署于2014年推出跨境电商零售一般出口(海关监管代码:9610)(以下简称"9610模式")模式。该模式推出后,对促进跨境电商企业出口,拉动国内供应链出海起到了积极作用。
9610模式简介
9610模式全称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一般出口模式。该模式主要面向境内个人或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办理通关手续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专为小批量、多批次的跨境电商包裹设计。在该模式下,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通过申报出口清单实现快速通关,可大幅提升物流效率,降低合规运营成本。
9610模式相关政策
与9610模式相关的政策主要包括:《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
9610模式出口通关流程
企业管理
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通关管理
一是数据传输要求。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清单申报模式。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不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许可证件管理,且单票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出口,经国税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后,不再汇总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可采取“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三是汇总申报要求。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当月15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的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场所管理
一是场所设置规范。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监管作业场所须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交换电子数据。其中,开展跨境电商一般出口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应按照快递类或者邮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规范设置。
二是配合查验义务。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
三是转关操作指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其中,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可将转关商品品名以总运单形式录入“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一批”,并需随附转关商品详细电子清单。
退货管理
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模式下,退回的商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作者单位:深圳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深圳海关所属蛇口海关关员在前海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仓库进行实货核验。图 / 汤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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