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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操作指引
作者:张士超
文 / 张士超
张士超
植物繁殖材料是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所称植物繁殖材料,是指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统称,包括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含转基因植物)等。
从国外引进植物繁殖材料,需要找海关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吗?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应当事先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由海关总署进行特许检疫审批。需要注意的是,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带有土壤的植物繁殖材料,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也应当办理土壤的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此外,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从国外引进非禁止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需由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植物检疫机构依照职责分工,对从国外引进农业和林草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检疫审批。
如何向海关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
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办理特许检疫审批,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随附资料包括:《特许检疫审批申请表》、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风险自评估报告、使用单位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履行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省部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或同等层次的批准文件或科学研究立项报告等。如通过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海关如何办理特许检疫审批?
直属海关受理特许检疫审批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以及存放、使用、隔离检疫等场所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初步审查。海关总署对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开展综合评估,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经特许检疫审批引进植物繁殖材料的存放、使用、隔离检疫等场所的设施条件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可以在国内任意口岸入境吗?
不可以。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应当从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口岸进境。这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有关指定口岸的规定要求,与当前实施的指定监管场地制度有效衔接,满足海关检疫监管需要,防范检疫风险。具体情况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查询《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名单》。
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10号令,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相比较,新制定的《管理办法》带来了哪些便利?
《管理办法》结合现行管理方式,取消“提前报检”“提前备案”等无法满足贸易发展需要的管理要求。取消同意调入函,通过电子系统进行审核、流转。明确海关对农业农村、林草部门签发的检疫审批单实施联网核查,除特殊情况外,引种单位不需要提交纸质检疫审批单。解决实践中多部门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重复隔离监管的问题,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对各部门承担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隔离监管等职责分工作出明确划分和界定。明确和优化海关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监管要求。整合吸收《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11号令,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隔离检疫监管有关要求,不再要求隔离检疫圃备案,减轻企业负担,便利企业操作和海关监管。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为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有害生物随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林生产安全,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检疫审批、口岸检疫、隔离检疫、检疫监督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要求,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