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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减肥药进境风险须知
作者:王雪
文 / 王雪
王雪
基本情况
2025年7月,大连海关所属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在一名进境旅客行李箱内查获由透明塑料袋简易封装的彩色药片,共计3538袋、27464粒。该批标明为“减肥药”的药片,符合“三无”减肥药的产品特征,且包装未标注任何成分说明。经海关现场快速检测,该批药片的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甲基安非他明是冰毒的有效成分,被列为我国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强成瘾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海关已依法暂扣该批物品。
要点分析
海关为何重点管控“三无”减肥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进口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含管制成分的药品,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进口准许证》。“三无”减肥药无合法来源标识,无法证明已取得相关许可,属于擅自进口的国家管制药品。在监管实践中,这类药品常被检测出含麻黄碱、甲基安非他明等管制物质,服用后易引发药物依赖、心悸幻觉,甚至急性中毒。本案中查获的“三无”减肥药含管制物质甲基安非他明,且携带该药片的旅客未向海关申报,属于逃避监管的行为,因此海关依法扣留该批药品。
如何辨别“三无”减肥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海关进境物品监管相关规定,“三无”减肥药通常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减肥产品。在日常选购时,消费者可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核对产品包装信息。正规进境减肥类药品必须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同时标注对应的药品批准文号。若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消费者务必谨慎对待。二是核实产品资质。正规进口药品应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数据查询”模块查询核实。三是观察药品性状。正规药片通常外观统一规范,大小规格一致,颜色均匀无深浅差异,表面光洁无杂质污渍,边缘平整无毛刺破损,质地紧实无松散开裂。如发现药片存在大小规格不均、颜色深浅不一、表面存在杂质、边缘出现毛糙等情况,应提高警惕。
违规携带“三无”减肥药进境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一是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属于走私行为;根据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走私含甲基安非他明等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以走私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定罪处罚。其中,涉及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启示
健康减肥应以合理饮食、适量运动为基础,避免依赖未经证实的产品。建议在携带药品进境时,确认其是否属于国家许可进口范围,是否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主动向海关进行申报,避免因“侥幸心理”或“不知情”而陷入法律风险。
(作者单位:大连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