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2009-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中国海关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预包装食品标签新规问答
作者:杨卫海 林夫欣 陆福军 金莹
文 / 杨卫海 林夫欣 陆福军 金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将自2027年3月16日起实施。本文旨在通过问答形式,帮助企业更好理解其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最新规定。
食品包装在包装袋中,以计量方式进行销售,其进口食品标签需要遵循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吗?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需要标示哪些信息?
什么是数字标签?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2025)的最新规定(下同),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为: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具体包括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并且在一定数量限度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或长度标识的食品,以及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有:食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标签,净含量和规格(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除外),原产国(地区),进口商/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贮存条件,致敏物质提示及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标示的其他内容,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豁免食品产品标示的内容除外。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有:食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除外)、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通过数字标签标示,或通过说明书或合同等方式注明。
数字标签是食品包装上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的食品标签,消费者可以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扫描食品标签上的二维码获取食品标签信息。数字标签为推荐性的要求,即食品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使用数字标签作为标签载体。当使用数字标签时,应符合标准规定并保证在扫码获取信息后的一级页面直接展示标签信息,同时应避免弹窗广告等干扰消费者阅读食品标签的情形。数字标签属于食品标签,通过数字标签标示的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同时为了节省食品标签版面,在相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使用数字标签标示应当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的事项,可以简化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标示的标签信息。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需有印刷或加贴的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应标示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性标示内容,强制性标示内容的中外文应有一一对应关系。外文配料表的内容均应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对应内容,食品中的配料在外文配料表中没有标示,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应当标示的内容,也应标示在中文配料表中。进口预包装食品原标签中涉及适宜人群、食用量或食用方法等的信息,应有相应的中文内容,并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的要求。
属性名称,是指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包括对食品或配料特征、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专属特征的描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承担包装功能的可食用物质(如糯米纸)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
复合配料加入量≥25%或者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时,需要展开原始配料;复合配料加入量<25%、复合配料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复合配料中加入的复合配料,则不需要展开原始配料。
预包装食品的最大表面积>60cm2时,食品添加剂标示方式有两种:具体名称;功能类别(具体名称)。预包装食品的最大表面积≤60cm2时,食品添加剂标示方式有三种:具体名称;功能类别(具体名称);功能类别(国际编码INS号)。此外,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2025)最新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可以按照实际添加量一一标示,如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也可以在配料表中体现其复配的属性,如复配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
加工助剂、已经失去活性的酶制剂可不标示;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的带入原则中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的,可不标示;食品添加剂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可不标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菌种的标示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未经灭活或未经去除工艺的菌种,应当标示具体名称,可同时标示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二是在食品中起发酵作用的菌种(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未经灭活或未经去除工艺),可以标示具体名称,也可以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或“微生物发酵剂”。三是经过灭活或采取过滤等方式去除的菌种,可不标示;如果要标示,应在食品属性名称或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明示产品的杀菌工艺,或标示经“灭活”“非活菌型”“杀菌型”“灭菌型”等能充分说明菌种已无活性的词语。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定量标示的情况有以下两种:一是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称中提及,应标示其相关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二是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配料或成分含量为零的预包装食品,可以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声称,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的配料、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配料,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零添加”等词汇及其同义语。其他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食品标签上用于说明口味、风味、配料来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图案不属于特别强调。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或食物风味的食品,外包装仅可使用相关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以外的图案,且应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字样。
日期的标注顺序必须严格按照“年、月、日”,日期标示应清晰醒目、易于辨认,不应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不得加贴、补印、修改。此外,保质期6个月以上的或者包装材料、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2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可仅标识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其他的预包装食品的日期要以“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的形式进行标识。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原包装未标示生产日期的,应根据原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最佳食用日期等相关信息,经推算后标示生产日期。食品生产者也可以自愿标识“消费保存期”,作为食品在食品标签标明的贮存条件下的最后食用日期。在标示生产日期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10%vol的酒类、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可以豁免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在标示了批号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10%vol的酒类可免予标示生产日期。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对于净含量字符高度的要求应按照《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在食品生产中直接将八大类致敏物质(含麸质谷物、甲壳纲类动物、鱼类、蛋类、花生、大豆、乳、坚果)用作食品配料,需在食品标签上进行强制性标示:一种是在配料表中以加粗、下划线等方式强调;另一种是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单独标识。对于八大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可能导致食品过敏的原料、生产加工过程可能带入的致敏性物质,鼓励食品生产者进行标示。
(作者单位:青岛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进口预包装食品需要有中文标签吗?
什么是属性名称?
预包装食品中承担包装功能的可食用物质,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吗?
复合配料中的原始配料需要全部标示吗?
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可以只写功能类别名称吗?
哪些食品添加剂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
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添加的菌种均需在配料表中标示吗?
配料中什么样的成分需要定量标示吗?
包装上可以出现“无”“不含”等表述吗?
进口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的图案有什么规定吗?
生产日期的标示有什么规定吗?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与净含量相关吗?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需要单独列出致敏性物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