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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木材检疫监管要点
作者:张菲菲 巴·巴根 骆晨
文 / 张菲菲 巴·巴根 骆晨
进境木材的定义
进境木材包括进境原木和锯材。原木是指树木经去除枝叶后截断成为符合标准要求的木段。锯材是指原木经锯切加工产生的木质材料(厚度>6毫米),包含木方、木板等,但不含薄板(厚度≤6毫米)、木片、木碎片、木粒、木屑、木丝等。
进境木材申报要求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木材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按要求提供原产/输出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原产地证明(通过陆路口岸进境的俄罗斯木材可以免予提供)等相关单证,双边协议中对证书有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双边协议要求。
进境木材如在《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且为管制树种的(或对应的商品目录无EF监管条件的),应提供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部门签发的《CITES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在《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不属于管制树种的,则提供“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进境木材带有树皮的,应按照中国认可的除害处理措施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达到中国法定的进境检疫要求,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药剂名称、使用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进境原木不带树皮,且未实施其他除害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木材植物疫病疫区在动态调整,收货人需实时关注国外木材植物疫病疫区信息和海关总署警示通报动态更新,如欧亚经济联盟植物检疫有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关于恢复澳大利亚原木进口的通知》等。
海关对进入审单环节的报关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审核通过;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企业补传或更正随附单证;若企业不能更正或补传的,注明审单不符合要求的原因,按进境木材检疫等有关规定处置。对于申报不规范或者与随附单证不一致的,告知企业进行报关单修改后,方可通过。
现场检查
进境木材检查须在原木指定监管场地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的木材查验区进行。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在中国海关网站上公布。
口岸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和布控指令实施检查,分别实施检疫、检验作业(以下统称“检查”),现场作业完成后,海关关员在查管系统中录入过程记录、查验结果、处理意见及相关检查情况。
检查内容包括货物是否与申报内容相符,是否携带动物尸体、土壤、新鲜枝叶、林木害虫、病菌、申报以外的植物种子等。
放行、异常处置与后续监管
放行
进境木材经检查无异常的,应收货人要求,由实施检疫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审单放行、未经检查的,由受理报关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出证应符合签证工作相关规范要求。
异常处置
进境木材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由进境口岸海关根据情形作出处置决定,并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首次截获、重点来源的事项,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除害处理。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或有特殊规定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退回、销毁等处理。
常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熏蒸、喷药等,有条件的可采用辐照、热处理等方法达到除害目的,可根据现场条件和处理对象进行选择,确保所针对的有害生物得到全面、有效的检疫处理。
后续监管
在进境木材原木指定监管场地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木材查验区内开展林木害虫监测作为现场检查的补充手段。
口岸海关监督检查场地运营单位对进境木材装卸、储存过程中产生的树皮进行收集和清扫,并针对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在收集和清扫时,喷洒杀虫、杀菌或杀线虫药剂。海关关员在开展现场检查业务时,可对原木指定监管场地以往下脚料处置记录或台账进行检查。
进境木材入境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运递期间,必须凭口岸海关加盖印章的报关单或者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行运输。已取得以上法定文件运输木材,在运递期间,林草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不再检疫。对未取得上述法定文件运输木材或进境木材到达指定货运地点后再次运输的,应当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由林草主管部门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检疫。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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