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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析两用物项和技术由境内区外入区合规监管
作者:查贵勇 查文婷
文 / 查贵勇 查文婷
基本情况
国内某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接到国内某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B企业”)购买某两用物项的订单,鉴于B企业要求用美元进行结算,A企业准备先将货物申报出口至某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并申报出口退税后,再由B企业从综保区申报进口。由于A企业是首次将两用物项申报出口至综保区,对于是否需要申请和提交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存在疑虑。
要点分析
该案所涉及两用物项申报出口至综保区的监管风险,主要依据四个相关规章及法律法规,分别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用物项和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综保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
基于《两用物项和技术管理办法》的分析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不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因此,区外A企业将两用物项申报出口至综保区,不需要取得和交验出口许可证件。
后续,如果该两用物项最终由综保区申报离境,即实际运至境外,则根据第六条规定的“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区外A企业或区内企业需取得和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基于《综保区管理办法》的分析
根据《综保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根据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规定,综保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货物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因此,区外A企业将两用物项申报出口至综保区,需要取得出口许可证,并向海关提供许可证电子数据,以便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后续,如果该两用物项最终由综保区申报离境,即实际运至境外,则根据第八条规定的“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不存在本条所规定的除外情况,区外A企业或区内企业不需要再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基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分析
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用物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无须办理出口许可证件,由海关实施监管。因此,区外A企业将两用物项申报出口至综保区,不需要取得和提交出口许可证件,但在区内存储及后续处置须接受海关监管。
后续,如果该两用物项最终由综保区申报离境,即实际运至境外,则根据第十四条规定的“出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两用物项或者实施临时管制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代理报关企业出口两用物项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不能提供出口许可证件的,海关不予放行”,区外A企业或区内企业须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出口许可证件,并向海关交验该出口许可证件。
基于《出口管制法》的分析
《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虽然未明确规定由境内区外申报出口至综保区是否需要取得和交验出口许可证件,但该法第二条对出口管制的释义——“本法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明确管制对象的特征为“从境内向境外转移”和“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本案所涉及情形——境内A企业从境内区外出口两用物项至综保区,再由境内B企业从综保区申报进口——并不符合该特征。因此,A企业申报出口两用物项至综保区不需要取得和交验出口许可证件。
后续,如果该两用物项自综保区实际报关离境,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管制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及第十九条规定的“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境内区外企业或区内企业需要取得并交验出口许可证件。
基于四个规章和法律法规的比较分析
为明晰不同规章和法律法规对两用物项出口合规监管的差异,上表将上述四个规章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总结。
综上,虽然根据《综保区管理办法》规定,境内区外企业(如本案A企业)申报出口两用物项至综保区,需要取得并交验出口许可证件,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出口管制法》却规定不需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该情形应优先适用《出口管制法》,其次适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最后适用《综保区管理办法》,即境内区外企业申报出口两用物项至综保区,不需要取得并交验出口许可证件。
案例启示
自境内区外申报出口两用物项至综保区时,不需要取得并交验出口许可证件,但有两点风险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所涉两用物项在综保区内存储期间,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同时,《综保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
第二,所涉两用物项如最终须自区内报关离境运至境外,境内区外的实际出口人或相关境内企业必须取得并交验出口许可证件,这不仅是前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出口管制法》的明确规定,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表 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规定比较
相关监管规章和法律法规是否需要许可证
境内区外申报入区自区内申报离境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
《两用物项和技术管理办法》第六条;不需要第六条;需要第六条;需要
《综保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第八条;不需要未规定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八条;不需要第四十八条;需要第四十八条;需要
《出口管制法》第二条;不需要第二条和第十九条;需要第二条和第四十五条;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