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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总第179期)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新版《报关单位备案证明》会自动加盖电子印章吗?
新版《报关单位备案证明》已实现在线自动加盖备案专用电子印章,企业不需要前往海关现场即可完成盖章流程。
新版《报关单位备案证明》实现一码通览信息了吗?
配套生成的二维码具有强大功能,企业只需轻松扫描,即可查询备案证明上的全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所在地海关、经营类别等,让信息获取更高效、更准确。
新版《报关单位备案证明》可以全程在线办理吗?
企业完成报关单位备案后,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或“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进入“资质备案”的“证书管理”模块,在线申请出具已加盖海关备案专用电子印章的《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饲用范围是否需要注明在包装上?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18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饲用范围有限制的,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源性饲料包装上应当注明饲用范围。
在哪里查询需境外官方推荐注册登记的进境农产品目录?
根据《关于进境农产品境外企业申报管理有关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9号)规定,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海关总署对进境农产品的检疫风险开展分析,结合国际惯例确定需境外官方推荐注册登记的进境农产品目录并对外公布,查询地址为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6787828/index.html。进口商应确保进口目录内的农产品来自海关公布的注册状态正常的境外企业。
预裁定决定书会公开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第十七条规定,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外,海关可以对外公开预裁定决定的内容。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八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是否不再签发纸质配额证?
根据《关于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132号)第二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不再签发纸质配额证,改为签发电子配额证,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企业凭电子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调用配额证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对于仍在有效期内的纸质配额证,企业可凭纸质配额证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跨境运输的内贸货物”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附件5规定,“跨境运输的内贸货物”贸易方式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海关对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物品出入境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物品进出境的,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的物品,应当以服务期间必需和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运输工具工作人员不得为其他人员托带物品进境或者出境。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需携带物品进入境内使用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验放。
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服务适用范围包括哪些企业?
根据《关于全面推广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26号)规定,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便利企业获取保管期限内的报关单证及数据,在前期开展试点的基础上,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服务。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服务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部直属海关。二、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6号执行。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5日起实施。
个人可以免税携带入境的图书数量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1号),如旅客所携带图书无国家限制、禁止进出境内容的,根据该署令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一)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三)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的行李物品,入境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进出境人员申报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本人有效的进出境证件、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清单等材料。
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时是否需要提供成品的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在哪些情况下不能设立加工贸易手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十五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三)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并已享受出口退税的设备,再出区时还需要申报吗?
根据《关于实施放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等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6号)第五条规定,从境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并已享受出口退税的设备,监管期限届满出区的,企业按照“调整类清单”的监管方式(代码AAAA)申报出区核注清单,不再办理进口报关单申报手续,按规定免予提交许可证件,不实施商品检验。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