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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经济联盟AEO制度解析
作者:海研AEO课题组
文 / 海研AEO课题组
《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对联盟内“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资质的认证标准、通关便利以及后续管理作出了规定,为各成员细化本国法律提供指引。欧亚经济联盟AEO资质分为三类,报关代理机构、仓储经营者、运输经营者、承运人等企业均可申请。企业符合基本要求、财务要求、场所要求、人员要求即可申请AEO资质,享有相应通关便利。
欧亚经济联盟AEO企业认证标准
企业申请第一类AEO资质的认证标准
1.基本要求
截至提交AEO认证申请之日,报关代理机构、保税仓储经营者、海关仓储经营者的持续经营年限应为3年以上,承运人的持续经营年限应为2年以上。企业每年提交的报关单数量符合成员法律规定,但应为10份以上;或企业每年从成员海关通关的货物总价值符合所在成员法律规定,但应不少于50万欧元。
对于运输经营者,每年提交的转运报关单数量应不少于250份。对于报关代理机构,每年提交的报关单数量符合所在成员法律规定,但应不少于200份,或每年提交报关单的货物总价值符合所在成员法律规定,但应不少于50万欧元。对于临时仓储经营者和海关仓储经营者,每年储存货物的总价值符合所在成员法律规定,但应不少于50万欧元。承运人每年提交的转运报关单数量应不少于250份。
2.财务状况良好
企业应按规定提供履行AEO义务的担保;截至提交AEO认证申请之日,在所有成员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未缴纳的税款和费用,在企业登记所在成员没有不符合AEO认证标准的未履行债务。
3.人员安全
截至提交AEO认证申请之日前的1年,企业在所有成员不存在因行政违法行为被追究责任的情形;持有AEO认证申请企业10%及以上股票的股东、创始人(联合创始人)、负责人、总会计师等的自然人,在所有成员不存在因犯罪或刑事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企业申请第二类AEO资质的认证标准
1.基本要求
申请第二类AEO资质的企业应首先符合申请第一类AEO资质的要求。如果因成员海关修订法律导致进行生产活动和/或出口货物的企业财务稳定性不符合原有的财务要求,则企业应提供15万欧元或以上的担保以证明符合财务要求。
2.场所安全
企业应有用作临时储存货物的设施、场所和/或露天场所。如果设施、场所和/或露天场所为租赁取得,则截至提交AEO认证申请之日,企业已经签订的场所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并且应遵守欧亚经济联盟委员会对运输工具、工作人员、设施、场所和/或露天场所作出的要求。
企业申请第三类AEO资质的认证标准
截至企业提交第三类AEO认证申请之日,已经持续持有2年以上第一类或第二类资质,该期限不包括资质暂停期,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财务要求由欧亚经济联盟委员会制定评估标准及阈值,成员在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可细化规定或通过法律增设其他准入要求。
欧亚经济联盟AEO企业享有的通关便利
持有第一类AEO资质的企业享有以下通关便利: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申报及放行手续;适用《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规定的特殊放行程序时免缴货物转运担保;免缴放行担保;依照《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相关规定在提交报关单前放行;优先接受海关查验;对AEO企业运输的货物不规定运输路线;优先参与海关实施的提升通关效率的试点项目;企业可以对出口管制货物进行装卸、转运等操作;企业可以更换国际运输工具(含拆除原封志)。
持有第二类AEO资质的企业享有以下通关便利:在场所(部分场所)和/或露天场所(部分露天场所)为其他AEO企业提供仓储服务。如果成员法律允许,则可以在AEO企业场所(部分场所)和/或露天场所(部分露天场所)为其他非AEO企业提供仓储服务;在AEO企业场所(部分场所)和/或露天场所(部分露天场所)实施海关监管;享有异地报关便利,即企业可以在货物所在地以外的成员海关办理报关,具体规则由成员制定;优先接受海关查验;使用海关AEO监管标识;无需履行税款担保义务即可放行;在提交报关单前放行货物;如果AEO企业是货物申报人,在延期缴纳进口关税时无需提供担保。
持有第三类AEO资质的企业可同时享有第一类、第二类企业的通关便利。
欧亚经济联盟AEO资质的后续管理
欧亚经济联盟AEO资质的暂停
当以下情形发生时,海关可以暂停AEO资质。
企业提出暂停其AEO资质的申请;企业处于破产阶段;企业没有履行规定的担保义务;在海关发出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企业没有或未适当履行义务,或在规定期限未缴纳滞纳金和利息;企业的管理系统、财务稳定性、场所、设施、运输工具以及人员等未持续符合AEO认证标准;在一个成员对AEO企业启动行政违法案件程序(或开始实施具体行政程序),且成员法律规定此程序作为暂停AEO资质的情形;持有AEO企业10%及以上股票的股东、创始人(联合创始人)、负责人、总会计师等的自然人,如果因实施犯罪行为在任何一个成员被提起刑事案件程序,该程序属于海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管辖并且依据成员的法律应当暂停其AEO资质;成员的法律可以补充规定暂停AEO资质的情形。
海关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AEO企业资质的决定,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送达通知,同时向企业所在的成员海关和其他成员海关通报。如果企业因财务、场所以及人员安全等未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而被暂停AEO资质,则应在收到暂停决定之日起120日内向海关证明已经实施了整改措施,经海关认证继续符合认证标准的企业将恢复其AEO资质。
欧亚经济联盟AEO企业资质的撤销
当以下情形发生时,海关可以撤销AEO资质。
企业提出撤销其AEO资质的申请;对AEO企业开展清算;AEO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更,但成员的法律规定不属于撤销AEO资质的情形除外;企业自收到暂停AEO资质决定之日起120日内未消除不合规事项;因实施成员的法律规定的行政违法或犯罪行为致使企业已经不再符合AEO认证要求。
海关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AEO资质的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企业因发生整改后仍不符合认证标准,或在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不符合认证标准的情形,或企业被行政、刑事制裁,则应在撤销AEO企业资质决定作出的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AEO认证。海关应在作出撤销AEO资质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送达书面通知,同时向企业所在的成员海关和其他成员海关通报。
对于暂停或撤销AEO资质的情形,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可通过法律设定豁免的具体规定。
(执笔人:海关总署研究中心 刘萃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