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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规范分栏总结
作者:李德朴 顾可隽 任良承 苏秋晓
文 / 李德朴 顾可隽 任良承 苏秋晓
中国—东盟自贸区对于中国和东盟双方都是对外建立的第一个自贸区。2002年,中国与东盟宣布开启自贸区建设进程;2010年,中国—东盟自贸区1.0版全面建成;2015年,双方签署2.0版升级议定书,并于2019年全面生效实施;2025年,双方签署3.0版升级议定书。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的不断深化,中国已连续16年保持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东盟连续5年作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目前,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为中国出口企业需求量最大的优惠原产地证书类型,签证证书份数占比超三成。申请人在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原产地证—海关原产地证书”向海关签证机关申请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的过程中,要将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栏目要求和申报录入页面栏目精准关联。为进一步推进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便利申报、智能审核和关企互动,本刊以表格的形式分栏目梳理了以下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如下表所示)。
表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申报录入操作指引
中国—东盟自贸区证书栏目
第1栏:货物运自(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第2栏:货物运至(进口商/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第3栏:运输工具及路线(如已知)
第4栏:官方使用
第5栏:项目编号
第6栏:包装唛头及编号
第7栏:包装件数和种类;货物描述及HS编码
第8栏:原产地标准
第9栏:毛重、净重或其他数量以及价格(FOB);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时应填写价格(FOB)
第10栏:发票编号及日期
第11栏:出口商声明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第13栏:其他标注
其他注意事项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中国境内出口商的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
填写东盟成员国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
填写离港日期、船舶名称/航班号等和卸货口岸
进口国海关使用
货物的项目数
填写货物包装上的唛头及号码,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
填写货物包装数量和种类,货物名称及HS编码
此栏可填写的原产地标准包括“WO”“PE”“PSR”
“RVC”“CTH”
填写货物的正常计量单位,
如“PCS”“PAIRS”
“SETS”等
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填写申报地点、日期、进口国,申请人授权专人签名
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签证机关授权人员签名
补发证书、第三方发票、展会产品、流动证明
第三方信息
生产企业信息
货物名称
证书补发
证书更改
经认证的真实副本(重发证)
证书的更改重发证
中国—东盟自贸区流动证明
证书打印
企业申报录入要点及注意事项
在基本信息的“出口商”栏填制:(1)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2)英文地址从小到大排序,国名须正确拼写。(3)出口商英文名称[含文字、空格或标点符号(含全角、半角符号)]需和企业基本信息中的名称完全一致;如果不一致,企业基本信息有误的,需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海关原产地证书—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维护”维护正确的企业基本信息;证书信息有误的,修改证书信息即可解决。(4)需要注意的是,此栏填写生产商(不是出口商)信息时,应在第7栏填写货物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同时由生产商授权专人在第11栏签字
在基本信息的“收货人”栏填制:(1)进口国应为东盟成员国;(2)不得填写非进口国公司信息;(3)英文地址从小到大排序,国名须正确拼写;(4)涉及展会产品的,展览的名称及地址应在该栏注明
在基本信息中的“出运日期”“船名/航次”“卸货港”栏填制:(1)“卸货港”通过模糊查询,从下拉框选择;如果下拉框缺少该选项,可以选择“其他”后自行录入;“卸货港”须为东盟成员国口岸,须拼写正确且加注国名。(2)如运输经第三方国家或地区的,在“中转国家/地区”栏下拉框选择,同时“卸货港”后括号加注(“VIA+中转国家/地区”)。(3)如果证书在出运后申报,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可填写“BY SEA”或“BY AIR”或其他运输方式。(4)证书可展示“FROM…TO…BY…”的运输细节;如需展示,先完成“启运港”“卸货港”“中转国家/地区”(如有)及运输方式录入,然后在“运输细节”栏点击“生成”按钮,系统自动生成运输细节
此栏留空
货物信息中“序号”,需注意以下三点事项:(1)如同批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2)逐项货物录入时,系统会自动生成货物序号;(3)非货物项不显示序号
在基本信息的“唛头”栏填制:(1)如货物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N/M”“NO MARK”或“NO MARKS AND NUMBERS”;(2)按货物包装唛头实际情况填写,包括行数、每行内容,不需要因栏目宽度而强制换行;(3)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使用A4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
在货物信息中“HS编码”“包装件数”“包装单位”“货物描述”栏填制:(1)包装数量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包装单位可以在下拉框选择;PACKAGE是包装的统称,不能仅以PACKAGE表示包装种类;货物无包装的,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PCS/UNITS/SETS IN NUDE”“IN BULK”“HANGING GARMENTS”;混合/多种包装描述可以参考“PACKING:英文数量(阿拉伯数字)PACKAGES(××CASES+××FRAMES+××CARTONS+××PCS IN NUDE)ONLY.”(详见货物信息的“包装填写参考”)。(2)货物描述须正确录入,与实际货物和清关发票一致;如货物类型、型号不同,应分项列明;如信用证、合同中的品名表述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3)在“HS编码”栏正确录入每项货物的HS编码(至少6位);“货物描述”栏展示每项货物名称对应的6位HS编码;申请人可点击“货物描述”栏的“生成”按钮,系统自动生成每项货物的“包装种类和数量”“货物英文名称”“6位HS编码”货物描述。(4)国外信用证要求证书展示合同、信用证号码等信息的,可在基本信息中的“特殊条款”栏填写,该部分信息展示在货物描述结束符下。(5)生产商申请证书并授权其他机构代其出口时,应在第7栏注明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在货物信息中的“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辅助项”“非原产成分”栏选择或填写:(1)在一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原产地标准”栏选择“WO”,“非原产成分”填写“0”。(2)在一东盟成员国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原产地标准”栏选择“PE”,“非原产成分”填写“0”。(3)在一东盟成员国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满足实质性改变要求:货物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以下简称“PSR清单”,截至2026年1月,中国—东盟自贸区PSR清单可登录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下载(https://fta.mofcom.gov.cn/china_dongmeng_upgrade/annex/yds_flB_en.pdf)],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原产地标准”栏选择“PSR”,右侧的子标准选择“适用归类改变标准(CTC)”(必选),“非原产成分”如实填写;满足区域价值成分(RVC)标准的,“原产地标准”栏选择“PSR”,右侧的子标准选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RVC)标准”(必选),“非原产成分”如实填写;满足加工工序标准的,“原产地标准”栏选择“PSR”,右侧的子标准选择“加工工序标准”(必选),“非原产成分”如实填写。货物未列入PSR清单,但列入CTH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二十五章、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29.01、29.02除外)、第三十一章(31.05除外)、第三十九章(39.01、39.02、39.03、39.07、39.08除外)、第四十二章至第四十九章、第五十七章至第五十九章、第六十一章、第六十二章、第六十四章、第六十六章至第七十一章、第七十三章至第八十三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八章、第九十一章至第九十七章项下产品],满足4位税则归类(品目)改变的,“原产地标准”栏选择“CTH”,“非原产成分”如实填写。货物未列入PSR清单,无论是否列入CTH清单,均可适用区域价值成分40%标准,填制时“原产地标准”栏留空,“原产地标准辅助项”填写区域价值成分“100%减去非原产成分比例”(不能小于40%);需要注意的是,“原产地标准辅助项”须包括“%”,“非原产成分”如实填写
在货物信息中的“数/重量”“数/重量单位”“(FOB)发票金额”栏录入和选择:(1)货物以重量计的,填毛重或净重,单位需加注“G.W.”(GROSS WEIGHT)或“N.W.”(NET WEIGHT)。(2)数/重量单位须在下拉框选择,不能自行填制下拉框中没有的数/重量单位。(3)如果申请人需要展示不止一个数/重量单位,可在货物信息中的“辅助数量”“辅助数量单位”“第二辅助数量”“第二辅助数量单位”录入所需展示的数/重量相关信息。(4)原产地标准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包括“RVC”“PSR+适用区域价值成分(RVC)标准”两种情况],此栏会自动展示货物FOB价格。(5)涉及第三方的,FOB价格可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或国内出口发票金额;如已知第三方发票金额的,一般应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以避免金额与清关发票不一致导致进口国海关核查。(6)需要注意的是,发票金额应大于0;当货物中包含免费的附件、赠品或样品,如可以作为附件、备件与产品一并归类,可以并列描述在产品项里;如果不能一并归类,应作为正常货物申报相关价格,但可在其货物描述中补充“No commercial value”之类的字样
在基本信息中的“发票号”“发票日期”栏录入和选择:(1)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应与货物在进口国海关清关使用的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晚于第3栏出运日期和第11栏、第12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2)如使用第三方发票,此栏须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和日期
在基本信息的“申请地址”“申请日期”“进口国/地区”栏填制:(1)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申报日期为实际申请日期,提交时应注意检查申请日期是否为当前日期;(2)申请人在此栏签名、盖章;(3)进口国在“进口国/地区”栏下拉框选择,应与卸货港的国别一致,且进口国须为东盟成员国;(4)可自助打印的证书,如需进行自助打印或下载电子证书,在申请证书前须先在“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系统完成印章和授权人员签名信息维护及授权;(5)需要注意的是,如第1栏填写的是生产商(非出口商)信息,应在第7栏填写货物出口商名称和地址,并由生产商授权专人在第11栏签字
在基本信息的“签证机关”“领证机关”栏选择:(1)可自助打印的证书,此栏会自动载有海关签证印章和签证人员签名;(2)尚未支持自助打印的证书,企业在完成证书套打后,可到签证现场由海关签证人员签名盖章
此栏由系统根据证书信息自行勾选:(1)如果货物在装运之日起3天后申请补发证书,证书审核通过后,系统会在“Issued Retroactively”前打钩。(2)如果货物为展会商品,应在基本信息收货人栏下方“展览标志”前打钩,并在收货人栏填写展览的名称、地址和国名;证书审核通过后,系统会在“Exhibition”前打钩。(3)如果证书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流动证明,系统会在“Movement Certificate”前打钩。(4)如使用第三方发票,申报时在基本信息中勾选“第三方发票/非缔约方公司”并录入相关信息,系统会在“Third-party invoicing”前打钩
如果发票由第三方开具,应在基本信息中勾选“第三方发票/非缔约方公司”,并在“第三方发票/非缔约方公司信息”展示窗录入第三方发票的公司名称、地址及所在国家或地区等第三方信息;如果有多个中间商,则在该展示窗中通过点击“新增”增加其他中间商信息
如实填写每项货物生产企业代码(原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位至17位)、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生产企业中文名称(含文字、空格和标点符号)需和企业信息维护里的名称完全一致,货物生产企业名称与组织机构代码须匹配;产品需在生产企业的“生产、制造”经营范围;生产企业联系人如实填写生产企业依法登记的联系人中文名称,不能录入英文名称或编号代码。流动证明货物信息录入页面没有“生产企业代码”(社会信用代码9-17位/主体标识码)、“生产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栏目,不需要填写
货物中文名称不能用归类描述,需填写规范货物名称;货物英文名称需和中文名称内容一致
在“证书申请”菜单选择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录入申报:(1)货物装运之日起3天后申请的证书为补发证书,证书可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补发证书的第11栏、第12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签证日期;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补发证书第13栏“ISSUED RETROACTIVELY”前的方框内自动打钩,申请人不需要填写。(2)申请证书补发需要在“随附单据”功能区上传货运单据
在“证书查询”菜单选择审核通过的原证书,点击“更改证”:(1)原产地证书所载信息有误或需要补充信息的,申请人可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凭原产地证书正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证书。(2)申请人确认未向进口国海关提交过原证书的,可通过填写“更改原因”“更改栏目”“原有情况”“更改情况”办理电子更改,所有变更前后的内容均需完整填写;除上述4个栏目内容外,需要对证书基本信息、发票信息、货物信息进行更改的,应根据“更改情况”内容进行修订保存;更改证书的申请日期为实际提交证书更改的日期,未说明变更的其他各栏目内容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申请证书更改须向签证机关退回原证书。(3)原证书已向进口国海关提交过的,应到签证现场办理手工更改,须提交书面更改申请说明(更改申请书应注明修改原因及修改内容)和原证书正副本,由签证人员在证书上将错误信息以横线划去,再于旁边空白处手写正确内容,在更改后的内容周围加“***”截止符、签证人员签名并加盖签证印章;更改申请书及更改后的证书复印件由签证海关存档。(4)在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更改时,应特别注意启运日期和抵达进口国的时间;例如,货物抵港多日后,进口国客户提出更改要求,申请人需确认原证书是否已在进口国海关报关使用;如果已经使用,则应注意证书更改是否在进口国海关允许范围内
在“证书查询”菜单选择审核通过的原证书,点击“重发证”(即“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的,申请人确认未在进口国海关使用的,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经认证的真实副本。申请人应详细填写“重发原因”。证书除第12栏的重发信息外,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同时重发证书的申请日期应选择为实际提交重发证书的日期
在“证书查询”菜单选择审核通过的原证书,点击“更改重发证”。证书所载信息有误或需要补充信息,但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申请人确认未在进口国海关使用的,可以申请更改重发证。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原因”“更改栏目”“原有情况”“更改情况”。所有变更前后的内容均需完整填写。除上述4个栏目内容外,需要对证书基本信息、发票信息、货物信息进行更改的,应根据“更改情况”内容进行修订保存,更改重发证书的申请日期为实际提交更改重发证书的日期
通过“海关原产地证书—证书申请—中国—东盟自贸区流动证明”录入申报:(1)办理中国—东盟自贸区流动证明需要原始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已经实施电子联网的国家或地区,电子信息由外方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时传输,企业可直接申请中国—东盟自贸区流动证明;尚未实施电子联网的国家或地区,出口商应先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始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方能申请中国—东盟自贸区流动证明;“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特色专区—中国海关原产地服务平台—原产地业务办理—优惠贸易原产地要素申报”或“‘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税费业务—原产地证据文件预录入”登录。(2)中国—东盟自贸区流动证明的录入由基本信息、原始证书信息和货物信息三个部分组成,原始证书信息列表中的“原始证明编号”“签证日期”“签证机构”“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信息,在完成货物信息录入后通过系统自动反填。(3)中国—东盟自贸区流动证明的货物信息须为原始原产地证书所载货物;打开货物信息展示窗口,先在“进境货物原产地信息查询”列表中录入“原始原产地证明编号”“原产国”“HS编码”“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查询到原始原产地证书所载货物信息后点击“使用”,原始原产地证明所载货物信息将反填至中国—东盟自贸区流动证明货物信息中;申请人可根据实际出口的数/重量修订反填数据,其他信息参照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填写方法录入。(4)经物流拆分出口的货物应注明拆分后的数量,并且拆分后出口货物的数量总和不超过原始原产地证书所载货物数量。(5)中国—东盟自贸区流动证明申请更改、重发或更改重发时,由于原始原产地证书中的货物数/重量信息已在原证书签发时使用,申请人可联系签证机关作废原证书后再行申报。(6)中国—东盟自贸区流动证明使用A4白纸通过普通打印机双面打印,可直接打印出一份正本(带背页说明)和两份副本;打印后不能直接使用,须申请人签名盖章后到海关现场办理签名盖章等签发手续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的打印有自助打印和空白证书套打两种类型:(1)申请自助打印证书前须先完成原产地证书企业声明栏所需电子签章和申报员电子签名的维护和授权,证书审核通过后可进行自助打印;截至2026年1月,接受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的东盟成员国包括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越南;接受中国—东盟自贸区电子证书下载的东盟成员国包括新加坡、印度尼西亚。(2)采取空白证书套打的,应使用一式三联的空白证书套打,且需要签证海关的签名和盖章
续表
中国—东盟自贸区证书栏目
栏目填制要求
企业申报录入要点及注意事项
续表
中国—东盟自贸区证书栏目
栏目填制要求
企业申报录入要点及注意事项
注:本文中所述“东盟成员国”包括菲律宾、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老挝、文莱、柬埔寨和缅甸。
责任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 上海海关 福州海关 南宁海关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