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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注意事项
作者:马于瑞 马瑾 徐坤
文 / 马于瑞 马瑾 徐坤
2025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同步发布《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5年版)》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
〔2021〕198号)自2025年3月1日起废止。
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需符合的要求
一是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评审认定;二是生产的装备或产品在《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规定范围内;三是为生产上述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在《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5年版)》规定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所辖为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该目录中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申请企业需要具备的资格条件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能力和专业较为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三)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四)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有关要求;(五)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免税资格申请与复核的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核定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每年对新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认定,每三年对已享受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复核。经认定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及其享受政策的起止时间、免税资格复核年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函告海关总署,海关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执行。
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的流程
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应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主管
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一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政策项目信息,可在首次申请时与减免税申请一并提交,海关一次性完成审核确认。
二是企业需要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进口合同、发票及商品清单、产品说明书、政策项目材料等单证。
三是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对进口货物是否符合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审核,出具《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办理减免税进口货物申报手续。
海关对进口减免税设备的监管要求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免税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将减免税货物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作者单位:宁波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