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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声明:更便捷的“身份证明”
作者:林苗 陈艳 徐焱钵
文 / 林苗 陈艳 徐焱钵
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统称原产地证明,是一种根据相关原产地规则签发或者开具的证明商品原产地或原产资格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是国际贸易货物享受进口国家或地区差别关税待遇的主要凭证,也被称为国际货物的“经济护照”。而原产地声明则凭借“自主开具、免办签证、高效通关”的优势,成为越来越多合规企业的享惠首选。本文聚焦原产地声明享惠要点,为外贸企业拆解政策、梳理步骤,助力企业规范用惠、高效享惠。
原产地声明与原产地证书有何区别?
《世界海关组织原产地手册》给出了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的定义:原产地证书是一种纸质或者电子的特殊表格,政府主管机构或授权签发的机构在上面清楚地证明与证书相关的货物根据可适用的原产地规则被视为原产;原产地声明是生产商、制造商、出口商或进口商在商业发票或其他与货物相关的文件上作出的关于货物原产资格的声明。
由上可知,原产地证书由政府机构或者授权机构签发,而原产地声明则是企业自主开具的用于证明商品原产地或原产资格的文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经核准出口商制度,原产地声明应当由经核准出口商开具。
经核准出口商是什么身份?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声明和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效力一样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4号)规定,经核准出口商是经海关依法认定,可以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
经海关认定成为经核准出口商,无须逐票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可自主开具原产地声明,效力等同于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在目前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哪些协定支持经核准出口商开具原产地声明?
截至目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瑞士自贸协定》《中国—冰岛自贸协定》《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中国—塞尔维亚自贸协定》支持经核准出口商自主开具原产地声明,涉及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老挝、文莱、柬埔寨、缅甸、瑞士、列支敦士登、冰岛、毛里求斯、塞尔维亚19个国家。
成为经核准出口商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是否有行业或出口规模方面的限制?
出口企业成为经核准出口商,没有行业或出口规模方面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核准出口商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海关
高级认证企业;(二)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三)建立完备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也就是说,出口企业具备以上条件后,即可向海关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成为经核准出口商的流程是怎么样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支持线上办理吗?
符合经核准出口商条件的出口企业,可以在线上向海关提交包含企业信息、货物信息、承诺声明、印章印模等资料的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线上申请。企业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点击“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或者在“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点击“税费业务—经核准出口商—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二步,提交相关资料。企业填写“基本情况”“主要出口原产货物情况”“申请人承诺”“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包含拟加盖在原产地声明上的印章印模和申请人保密要求(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在申请时以书面方式向主管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三步,在海关审核通过后下载海关文书。企业可以在申请页面点击“查看回执”按钮,查看当前认定申请的进展情况。予以认定经核准出口商的,认定申请页面的“认定状态”栏显示“认定有效”。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审核完毕后,企业可以点击“查看海关文书”按钮,查看和下载海关文书。不予认定经核准出口商的,认定申请页面的“认定状态”栏显示“不予认定”。企业可以根据决定书的不予认定原因,修订认定申请信息,重新发起认定申请。
经核准出口商应如何规范开具原产地声明?是否有格式或填写上的注意事项?
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通过后,企业还需完成以下操作。
一是备案货物信息。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有效后,企业才能进行经核准出口商货物信息备案操作。企业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
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的“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货物信息提交”中新增货物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在“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栏目中填入的“主要出口原产的货物情况”仅用于海关掌握企业对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掌握情况,并不能替代“经核准出口商货物信息提交”录入操作。
二是完成数据交换。申请人获得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后,需要等待数据交换完成,此时方可开具原产地声明。需要备案的经核准出口商信息包括:经核准出口商编号、中英文名称、中英文地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以及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要求交换的其他信息。经核准出口商可以在认定申请页面的“对外信息交换状态”中查看信息交换状态。如已完成交换,企业可以开具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声明。
三是在系统中开具声明。根据业务需求,经核准出口商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的“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原产地声明”菜单中的“声明开具”模块开具相关原产地声明。原产地声明由经核准出口商自主开具,不需要海关审核。经核准出口商对其开具的原产地声明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中国—瑞士自贸协定》《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中国—塞尔维亚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声明时,企业须上传相关商业单据后方能打印;开具RCEP、《中国—冰岛自贸协定》《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声明时,企业不需要上传附件即可打印。
原产地声明开具后,相关企业应按照所适用协定具体要求,由开具人签名或加盖印章,以确认原产地声明所列货物符合相关协定原产地规则。例如,《中国—冰岛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声明需要开具人在声明上签名,并加盖经核准出口商中英文印章;《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中国—塞尔维亚自贸协定》、RCEP项下原产地声明(含背对背原产地声明)需要签名;《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和《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未作要求。
(作者单位:宁波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