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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境寄递物品与行李物品税收征管政策详解
作者:张磊 厉达 周梓佳
文 / 张磊 厉达 周梓佳
张磊 厉达 周梓佳
我国进境物品税收征管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4月29日第六次修正,以下简称《海关法》)规定,物品包括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关税;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
自2024年12月1日起,《关税法》施行。根据《关税法》规定,符合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的免征关税;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和免征关税数额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了《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以下简称《征收办法》)及其附件,并自2024年12月1日起与《关税法》同步施行。
《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修订了《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现已失效)、《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2号,现已失效),并与《征收办法》同步施行。
《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提高了自中国香港、中国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免税额度,并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此外,早在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就已对“物品”“自用”“合理数量”的含义进行了解释与规范,并作出了(物品)走私行为及其处罚相关规定。
至此,我国进境物品税收征管构建起了一套完整的政策体系——以
《海关法》为顶层设计,以《关税法》为核心依据,以《征收办法》及其附件为具体操作规范,同时辅以海关总署系列配套公告作为补充,并以《处罚条例》作为监管保障——既契合时代发展,满足个人进境物品合理自用的需求,又进一步规范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在实践中,该体系在规范进境物品税款征收和缴纳,便利进境物品通关,维护进口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进境物品的税收征管逻辑
在实践中,一般将进境物品按简易方法征收的关税、进口增值税和进口消费税称为“行邮税”,但在各类政策、法规中并不存在“行邮税”的表述。《征收办法》出台前,进境物品按简易方法征收的关税、进口增值税与进口消费税亦被称为“进境物品进口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公告2019年第17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中使用了“进境物品进口税”的表述]。而《征收办法》则将进境物品按简易方法征收的税收称为“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使纳税人能够更好理解税收政策及相关权益。
进境物品税收的第一要素是进境物品必须符合“物品”的规定。根据《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即具有“非贸属性”。《征收办法》将进境物品划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境的行李物品、寄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主要是常驻机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国际组织,境外登山团体等特定机构、团体的进出境物品等其他不具有商业或者贸易性质的进出境物品);而在我国海南自由贸易港,还存在“离岛免税物品”概念(注:受篇幅所限,本文暂不对“其他物品”“离岛免税物品”展开讨论)。如果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畴或具备其他属性(如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岛免税物品),则适用货物、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或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岛免税物品的税收和监管政策。
进境物品税收的第二要素是对进境物品简易征收及综合征收的处理方式。对于符合规定的进境物品,按照综合税率进行一次性征税(覆盖关税、进口增值税和进口消费税)。《征收办法》附件中包含了《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综合税率表》。
我国现行进境物品税收征管政策分析
“物品”范畴的界定
根据《征收办法》规定,进境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境的行李物品、寄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办法》对行李物品与寄递物品的概念均作出规范——行李物品是指进出境人员携带的合理自用物品,包括随身携带、分离运输物品等;寄递物品是指个人以邮件或者快件形式寄递进出境的个人自用物品,不含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根据《征收办法》规定,行李物品、寄递物品还需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合理自用的,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合并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根据《征收办法》《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等规定,进境行李物品和寄递物品的“自用”“合理(数量)”标准如表1所示。
税率
根据《征收办法》规定,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综合税率分为50%、30%和15%三档。其中,50%税率所列商品的具体范围与消费税征收范围一致;对于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进口货物税率征税。进境物品应当适用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综合税率(行李物品进境之日,即为完成申报之日)。
寄递物品与行李物品的征税与免税情况
根据《征收办法》规定,物品应纳税额=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综合税率。进境物品的价格以人民币以外货币计算的,按照完成申报之日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
根据《征收办法》《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境寄递物品和行李物品免税情况如表2所示。
《征收办法》的特点
《征收办法》作为《关税法》配套法规,进一步规范了物品税收征管政策,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单独制定物品税收《征收办法》,体现了对于物品“简易征收”的征税原则;二是规范了进境物品涉及税种的表述,即“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而未采用“行邮税”或“进境物品进口税”的表述,避免将物品的税收误解为独立税种;三是《征收办法》平移了2019年版的税率,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公告2019年第17号)所确立的税率,并沿用对物品“简易征收”的征税方式,实现了《关税法》实施背景下进境物品税收政策的平稳过渡;四是现行物品税收政策更加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如将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调整为2000元人民币(原为港澳台地区800元人民币,其他国家或地区1000元人民币);五是在计征方式上更加科学合理,如明确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税基确定更加科学客观。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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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进境寄递物品和行李物品免税情况一览
类别
免税情况
对应征税额在五十元人民币以内的寄递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寄递物品
行李物品
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
18周岁以上的进境居民旅客
18周岁以上的进境非居民旅客
经常出入境人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经海关核准的复进境行李物品
烟草制品、酒类饮料
寄递物品
行李物品
自港澳地区进境(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
免税放行总值上限为12000元人民币(设有进口免税店口岸的免税放行总值上限为15000元人民币),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上限以内的(含上限),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自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境
免税放行总值上限为5000元人民币(设有进口免税店口岸的免税放行总值上限为8000元人民币),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上限以内的(含上限),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仅免税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
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参照《征收办法》附件2《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规定处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该免税规定
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超过规定免税数额的行李物品,仅对超过部分征税,但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应当全额征税;居民旅客、非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总值超过免税放行限值的自用物品、酒精饮料或烟草制品等,应填报《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