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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合规申报之“含易燃液体的固体”
作者:钟俊 叶佳
文 / 钟俊 叶佳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报关时,应向海关准确填报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类别、包装类别、UN编号等相关信息。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是危险货物中最为常见的两大类。在实际运输时,除了单纯的固体和液体产品外,还存在固体和易燃液体的混合物,如含乙醇等易燃液体的湿巾纸(如消毒湿巾)、黏膏体——前者是固体载体含有易燃液体,后者则是固体和易燃液体相互分散混合而成。这类物质,既蕴含着易燃液体的潜在危险性,又兼具固体的形态特征,企业在向海关进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应如何准确填报危险类别、包装类别、UN编号等项目?本文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以下简称“TDG”)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两个角度,对该类产品的分类进行解析。
TDG危险性分类
根据TDG《危险货物一览表》规定,名称和说明为“含易燃液体的固体”对应的联合国编码为UN3175,未另作规定的,属第4.1项易燃固体,包装类别为Ⅱ类,并附有216和274的特殊规定。此处需重点关注特殊规定216,其规定了该条目的适用范围和豁免要求。
适用范围
一是该条目仅适用于不受TDG法规限制的固体(非限制性固体)和易燃液体的混合物。此类产品不需要满足第4.1项易燃固体的分类标准,可直接归入UN3175指定条目。
二是单个密封小包件内没有可见的游离液体。
由以上两点可知,固体本身具有危险性质的,不应划入此条目;易燃液体必须被完全吸附,不能自由流动或渗出,每个货物运输单元用作散货包装时应是防漏的。如果有游离液体的,则需按照第3类易燃液体分类流程进行分类。
豁免要求
当密封小包裹或物品满足以下条件时,则可以按照非限制性货物运输:密封小包裹或物品中无可见的游离液体;内装易燃液体是类别Ⅱ或者类别Ⅲ,且含量不超过10mL。
一般情况下,上述豁免情况适用于日常所用的单片湿巾纸,若此种产品独立包装内含易燃液体不超过10mL,则可以豁免作为普通货物运输,在出口环节不需要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GHS分类
这类产品虽然在运输上有明确分类,但其GHS分类则稍显复杂。下面将该类产品分成固体和黏膏体两大类,分别给出GHS分类建议。
固体类UN3175产品
一是固体载体。酒精棉、湿绷带、卸甲巾这类产品,明确其成分为固体载体内含易燃液体(乙醇、异丙醇等)。固体载体一般为非危险货物,而决定其是否属于危险货物的关键在于药液的危险特性。因此,在对其进行GHS物理危险性分类时,仅需针对内含液体进行分类,即测试液体的闪点值,然后按照易燃液体分类标准进行划分。
二是固液混合。对于由易燃液体和固体均匀混合而成的完全无流动性固体,由于不适用闪点测试,需要按照易燃固体分类标准,通过燃烧速率试验进行分类。
黏膏体UN3175产品
黏膏体具有流动性,如铝银浆、流变助剂等。针对此类无法直接判断状态的产品,应优先进行固液鉴别试验。经固液鉴别试验鉴定为液体的,可直接测试闪点,按照易燃液体分类标准确定物理危险类别;鉴定为固体的,则进行易燃固体燃烧速率试验,进而确定产品的易燃固体危险类别。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