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2009-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中国海关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监管要点一览
作者:叶雅芝
文 / 叶雅芝
海关依法对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实施卫生检疫管理,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和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携带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1号)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本文主要对该规定中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要点作简要介绍。
特殊货物、物品的定义
特殊货物、物品,是指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除外)。
风险分级管理
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根据特殊货物、物品致病性、致病途径、制备工艺、用途以及生物安全风险可控性等风险因素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卫生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的风险等级及其对应的卫生检疫监管方式,由海关总署动态调整并公布。
卫生检疫审批
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其特殊货物、物品启运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审批,依照规定提供“特殊货物、物品审批申请表”“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描述性材料”“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相应批准文件”等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首次申请特殊货物、物品审批时,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单位基本情况和生物安全控制能力证明材料。进出境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货物、物品,其申请人不得为自然人。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网上办理,或者直接到海关业务现场办理。
直属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可以通过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签发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直属海关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检疫查验
海关按要求对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实施检疫查验,包括核对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名称、成分、批号、规格、数量、有效期、运输储存条件、输出/输入国和生产单位等项目是否与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的内容相符;检查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包装是否安全无破损以及不渗、不漏,对于存在生物安全风险的,是否具有符合相关要求的生物安全标识等。
进境口岸查验现场不具备检疫查验特殊货物、物品所需安全防护条件的,应当将特殊货物、物品运送到符合条件的指定场所实施检疫查验。
携带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未取得审批单的,海关暂不予放行并出具相关凭证。携带人在七日内取得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后,海关实施检疫查验,经检疫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
检疫查验不合格处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特殊货物、物品不准出境,进境特殊货物、物品依法予以退运或者销毁,并接受海关监督:(一)名称、批号、生物活性成分、规格和生产单位等与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内容不相符的;(二)未取得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或者超出特殊货物、物品审批的数量范围的;(三)包装不符合特殊货物、物品安全管理要求的;(四)经检疫查验不合格的其他情形。对于因包装破损、渗漏等退运可能会存在公共卫生风险的进境特殊货物、物品,依法予以销毁,并接受海关监督。
监督管理
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货物、物品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特殊货物、物品生产、销售、使用记录,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海关对可能导致境内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的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进行生物安全风险监测。因实施风险监测需采集样本开展检测的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应当根据海关要求配合开展样本采集工作。
海关根据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对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退运或者销毁,并接受海关监督:(一)使用特殊货物、物品的实验室与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不一致的,经海关同意的除外;(二)进境特殊货物、物品与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存在货证不符情况的。
(作者单位:江门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