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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总第180期)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在线申请的《报关单位备案证明》和所在地海关出具的纸质《报关单位备案证明》样式一样吗?
企业可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出具纸质《报关单位备案证明》。海关通过备案系统向企业出具《报关单位备案证明》,样式与企业在线申请的一致。
《报关单位备案证明》每天只能打印一次吗?
系统每天仅能生成1次《报关单位备案证明》,企业如果在不同日期申请出具,系统则会生成不同编号的《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在哪里可以查询报关单位的实时备案情况?
新版《报关单位备案证明》仅对查询时该报关单位的备案状态予以证明,报关单位的实时备案情况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查询。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只采取电子版吗?
根据《关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电子版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55号)规定,《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采取电子版和纸质版并行的方式。
是否可以从俄罗斯进口麦麸?
根据《关于进口俄罗斯麦麸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31号)规定,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麦麸进口。
海关多久作出是否受理企业预裁定申请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第八条规定,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在决定是否受理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补正申请材料的期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进行补正的,视为未提出预裁定申请。海关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也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海关在哪些情况下不接受展期申请?
根据《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接受展期申请,退回有关申请并注明理由:1.《预裁定决定书》已失效或被撤销的;2.申请人名称、企业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4.《预裁定决定书》制发后,有关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对《预裁定决定书》涉及的有关海关事务作出明确规定的。
什么情况下适用协定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且符合国际条约、协定有关规定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向海关申报的定制型软件、检测报告、蓝图及类似品”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附件5规定,“向海关申报的定制型软件、检测报告、蓝图及类似品”贸易方式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一)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三)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四)因海关及相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五)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海关在哪些情形下不予征收滞报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一)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三)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后依法撤销原报关单电子数据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四)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的;(五)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个人可以邮寄或携带植物种子入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0号)规定,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禁止携带、邮寄进境。
个人短期内多次往返港澳地区,海关对出入境携带物品有哪些要求?
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经常出入境人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对进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服务期间必需物品。
准备在当地综合保税区成立企业,设立账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申请设立账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取得所在地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海关注册编码;(二)在区内具备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账册设立后,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信息申请变更。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办理账册报核手续,需要报送的电子数据主要有哪些?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8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办理加工账册报核手续,如实报送本核销周期内的下列电子数据:1.参与本核销周期核算的核注清单编号;除特殊情况外,本核销周期内已核扣的核注清单应当全部纳入核算。2.期末实际库存数据。3.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销毁货物等处置的电子数据。4.选用耗料清单核算方式的,报送耗料清单核算电子数据;选用工单核算方式的,报送工单核算结果。海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企业以电子或纸本方式提供关于核销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
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物流分拨业务,想要设立物流账册,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存储、物流分拨等业务,应当设立物流账册。物流账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企业申请设立物流账册,应当如实向海关备案仓储地址、仓储面(容)积等信息。(二)物流账册实施记账式管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账册记账模式为可累计或不累计。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