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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海关AEO制度解析
作者:海研AEO课题组
文 / 海研AEO课题组
哈萨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需符合海关相关法律规定,并在税收、人员、财务等认证标准方面保持合规。企业可自愿申请AEO认证,通过认证后能够享受贸易便利化措施。

哈萨克斯坦海关AEO企业认证标准
申请企业税收事务合规
凡生产商品或出口商品且符合关税同盟决定所定标准的企业,应提供相当于15万欧元的关税及税费担保。截至向海关提交申请当日,企业不存在未履行海关法律规定的应缴纳关税、利息或罚金的义务,或在向海关申报当日不存在未申报应缴税款(欠税)的问题。
申请企业人员合规
截至向海关提交申请当日,企业及其创始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从事犯罪活动被制裁的记录;截至向海关提交申请前的一年内,企业不存在已经查明的行政违法事实。
申请企业财务合规
企业应建立用于比对海关业务开展与经营活动数据的财务系统,该系统需满足以下要求:具备报关流程、监管及核查功能,符合强制安装海关应用软件规范,且需与海关相应系统兼容;采用信息技术安全措施保存文件,防止计算机系统遭未经授权人员访问;内部控制系统应依据货物和车辆实际数量记录识别数据匹配性。
哈萨克斯坦海关AEO企业认证申请程序
企业提交AEO认证申请
企业申请AEO认证时,应向海关授权机构提交经企业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签署并加盖法人印章的申请。该申请需载明符合AEO认证标准的相关信息,并附以下文件:经公证的企业章程及法定文件副本;符合海关规定内容的完整申请表;用于确认支付关税和税款的保证文件。
海关审核认证申请并作出决定
海关在审核认证申请及所附文件时,需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授权相应的直属海关开展实地检查,以确认申请企业是否符合AEO认证标准。海关审核申请材料及附件、完成实地检查后,授权机构将在企业提交申请后的九十日内作出决定。若申请企业通过认证,海关将为其颁发AEO资质证书;若未通过认证,海关将发放通知并详细告知理由。AEO资质证书的颁发决定应由海关授权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发。
若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海关规定,或因未提供相关文件等问题向海关提出行政异议,主管海关应自受理异议申请及所附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企业不予通过认证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收到补充文件提交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海关主管机构提交相关文件并确认申报信息的修订或补充内容,经审核无误后可取得AEO资质。若支付关税和税款的担保有效期届满,AEO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海关
授权机构提交延长有效期的证明文件,或重新提交支付关税和税款的担保。
哈萨克斯坦海关AEO企业认证后续管理措施
哈萨克斯坦海关对AEO企业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资质的暂停和撤销。
哈萨克斯坦海关AEO资质的暂停
如企业在获得AEO资质后出现以下情形,海关可暂停其AEO资质。海关
主管部门应在知晓或应当知晓企业存在需暂停资质情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企业。
AEO企业申请暂停其资质;AEO企业存在海关法律规定的涉及海关关税、税费及行政处罚未缴款情形;司法机关依据刑法规定对AEO企业正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自立案之日起至作出最终裁决期间暂停其AEO资质;依据行政法规定,在对AEO企业作出相关行政裁决前或正式启动行政程序后暂停其AEO资质;企业未能持续符合AEO认证标准。
哈萨克斯坦海关AEO资质的撤销
如企业在获得AEO资质后出现以下情形,海关可撤销其AEO资质。撤销AEO企业资质的决定,需由海关授权机构负责人签发并备案,该决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AEO企业主动申请撤销其资质;AEO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或重组阶段;依据刑法规定对AEO企业及其创始人、股东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依据行政法规定对AEO企业启动行政违法调查程序。
哈萨克斯坦海关AEO企业享有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哈萨克斯坦AEO企业若在资质有效期内持续符合认证标准,可享受以下便利化措施:在AEO企业指定场所、户外区域及其他区域临时存放货物;依据规定在提交报关单前先行放行货物;办理AEO企业货物、设施、户外区域及其他区域的通关手续。需以电子形式向海关提前提交以下信息:拟通过关税同盟关境运输的货物与国际运输工具,货物抵达关税同盟关境的时间、地点及离境时间,以及抵达或离开关税同盟关境的旅客信息。
办理海关过境手续时,若申报人为AEO企业,海关不得要求其缴纳
海关法律规定的进口关税及税费。上述贸易便利化措施仅适用于AEO企业申报拟使用临时便利措施的货物的情形。海关法律规定的不得适用贸易便利化措施的货物清单,需根据关税同盟的决定确定。
(执笔人:海关总署研究中心 刘萃波)